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负责人沈东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董新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公司负责人沈东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志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董新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变动系偿还债务支付的资金增加。
(2)应收账款变动系报告期钢材赊销增加。
(3)预付款项变动系预付资材备件及原燃料减少。
(4)工程物资变动系报告期工程用物资采购增加。
(5)其他非流动资产变动系预付的工程及设备款减少。
(6)预收款项变动系报告期预收的钢材款项减少。
(7)应交税费变动系报告期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8)应付利息变动系计提公司债利息。
(9)其他应付款变动系南疆钢铁归还收购前向八钢公司的借款。
(10)专项储备变动系报告期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11)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系报告期营业税应税收入增加。
(12)管理费用变动系职工薪酬及公用设施费用降低。
(13)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变动系收入降幅大于营业总成本的降幅。
(14)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变动系报告期亏损所致。
(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变动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减少。
(16)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变动系公司以现金支付的工程款项增加及上年同期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现金流入。
(1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变动系报告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增加。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2014年1月,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正式投产。报告期内,该公司狠抓生产、安全、技术、设备等基础管理工作,各项生产指标快速提升,制造成本不断降低,供销渠道逐步理顺,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公司将继续完善生产组织,优化工艺参数,压缩生产工序成本,促进南疆钢铁达产达效。
2014年1月10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对南疆钢铁增资人民币27亿元,增资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增资12亿元,计划于2014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二期增资15亿元,计划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详见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1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公司公告)。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向南疆钢铁增资人民币12亿元已实施完毕。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东新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4-011
债券代码:122098 债券简称:11八钢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三)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陈忠宽、王学斌、独立董事于雳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董新风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人,列席1人;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2014年3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常娜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14]第19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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