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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行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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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1992年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我公司改制前的主体)作为发包方向其发包建设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该案于2004年12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之后已历经了近十次的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及广州东方建筑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向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43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广州鸣泉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广州东方鸣泉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广州国际工程有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现就公司及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解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关于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集团")在2009年度《收购报告书》中承诺的进展情况

2009年,岭南集团通过股权划转直接持有我公司14.36%的股权, 并通过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我公司37.19%的股权。2009年10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岭南集团的《收购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岭南集团承诺将在股权划转完成后24个月内,根据广州市政府产业整合的战略部署和未来资本市场的情况,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逐步整合集团内的酒店业务、优化资源配置,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尚未履行完成,下一步公司将积极督促岭南集团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彻底解决,并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酒集团")对我公司重大诉讼承诺的履行情况

2004年8月,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1992年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我公司改制前的主体)作为发包方向其发包建设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该案于2004年12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之后已历经了近十次的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及广州东方建筑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向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43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广州鸣泉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广州东方鸣泉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7月29日,公司收到东酒集团来函,表示其作为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改制后的分立主体之一,向我公司承诺我公司因上述案件所需负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均由东酒集团承担。此后,我公司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规定和要求,上述事项构成了控股股东对我公司的承诺。下一步,我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告该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上述承诺长期有效。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上市公司 收购人 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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