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7,217.7777万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7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1、会议日期: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上午9:30
2、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胡黎明先生
4、会议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怒江路257号金沙江大酒店2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17,217.7777万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7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黎明先生主持。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肖浩律师、周铭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4、《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5、《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6、《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8、《2014年预计对外担保额度》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意见如下:
同意:72,617,140(七千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一百四十)股
占100.0000%
反对:0(零)股
占0.0000%
弃权:0(零)股
占0.0000%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罗贵华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进行述职,对2013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4年3月11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肖浩律师、周铭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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