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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光大证券互保上市惹争议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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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于近期预披露了IPO招股书申报稿,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然而因与光大证券的互相保荐上市吸引了市场的关注并引发争议。业内人士表示,保荐商很重要的一个职责是站在一个公允的角度对所保荐的企业进行评价,但东方证券和光大证券互保上市让人不免有“瓜田李下”的联想。

东方证券于近期预披露了IPO招股书申报稿,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然而因与光大证券的互相保荐上市吸引了市场的关注并引发争议。业内人士表示,保荐商很重要的一个职责是站在一个公允的角度对所保荐的企业进行评价,但东方证券和光大证券互保上市让人不免有“瓜田李下”的联想。

两家券商合作已久

东方证券4月22日发布的预披露材料显示,该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都是光大证券(601788)。事实上,这两家同处于上海滩的券商并不是第一次合作,五年前,这两者的角色刚好对调:2009年光大证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其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正是此次IPO的主角东方证券。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和东方证券之间上演的是一次真正意义的互保上市。

不过,此次光大证券为东方证券的IPO做保荐并不是偶然。公开资料显示,差不多是在2007年左右,光大证券与东方证券就已为各自的IPO互相保荐。只是相比较而言,东方证券的上市之路较为坎坷。据悉,2005年东方证券曾出现经营亏损,虽然接下的两年实现了高达数十亿元的净利润,但这并不符合要连续三年盈利的上市要求,为达上市目的,东方证券对一笔曾经浮亏的投资追溯调整,使2005年的报表扭亏为盈,但证监会似乎并不认可东方证券的此种做法,对它的上市申请予以否决。更为不幸的是,东方证券首次IPO遇阻后又恰逢世界金融危机,这家券商的上市再一次因业绩问题被耽误。

光大证券的IPO则要顺利一些。在东方证券的保荐之下,光大证券于2009年8月18日正式登陆A股。东方证券也因保荐光大证券获得了一笔不菲的收入,其中承销费达1.64亿元、保荐费为5448.8万元,合计2.23亿元。

券商互保引市场质疑

虽然东方证券和光大证券这两家券商的合作由来已久,但这仍难以消除市场的担忧。

对此,一位市场分析人士在公开场合直言其中的利害关系,“两家券商互保互荐虽然不违反什么规定,但总让人有点不放心。保荐机构作为IPO项目中最重要的一个中介机构,对于企业而言,是引导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导师,同时对于投资者而言,更是投资项目质量的第一把关人,责任重大”。在他看来,在这个荐而不保已成潜规则的市场环境下,东方证券和光大证券两家券商互保互荐,万一中间真有点什么情况,也易被抹平。

针对券商互保上市可能存在的问题,财经评论员陈剑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表示,“主要可能存在两种问题:一是券商对保荐流程知根知底,比较容易做手脚,而保荐券商碍于行业关系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如果两家券商的大股东有关联关系,也有可能会产生利益输送”。

不过,东方证券与光大证券虽同处于上海,但两者的大股东倒是看起来并不存在什么关联关系,光大证券的控股股东是光大集团,而东方证券股权比较分散,无控股股东,其第一大股东是申能集团,申能集团是一家属于上海国资委控股的企业。

IPO互保或只是投桃报李

东方证券与光大证券的互保尽管引起了一些猜疑,但并不足以说明其中真存在某些市场所担忧的问题。在分析人士看来,这很可能就只是一次投挑报李的行为。

“东方证券和光大证券的互保其实也很容易让人想通。当年,光大证券上亿元的保荐费和承销费让东方证券赚了,如今东方证券要上市,光大证券想赚中介费也就是一声招呼的事,应该就是纯粹的投桃报李吧。”陈剑炜如此表示。一位投行人士坦陈,“辅导一家券商上市相当于是对它整个业务经营情况都能摸透,很多券商并不愿意让竞争对手去做这项工作,所以会选择一家和自己关系好的同行来做”。

针对这个问题,此前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也表示,券商本身都已经具备保荐其他公司上市的资格,谁来保荐自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而互保可能相互抵消一些费用。

的确,若东方证券此次能成功上市,光大证券势必也能获得一笔不少的收入。按照“五一”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9家券商上市公司26.47倍的平均动态市盈率计算,东方证券2013年度0.24元/股的收益对应的股价应该在6.35元/股左右。东方证券此次上市是拟发行不超过10亿股股票,按上限的10亿股来算,东方证券应该能募集约63.5亿元资金。而当初光大证券上市时给东方证券的中介费是占其募集资金总额的2.05%,若此次东方证券以相当的比例回馈给光大证券来算,光大证券应该能获得1.3亿元的中介费。

新股发行保荐制度存缺陷?

从目前市场上各方观点可以看出,券商IPO互保确实是存在很大争议。

而这种现象的出现和现行的保荐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针对于此,上海的一位投行人士在回复北京商报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互保不存在法律问题”。

可必须正视的是,正是因为制度上不存在这样的障碍,所以券商便可以IPO互保,以致于从理论上看,券商之间或许比普通的IPO更易存在相互“做小动作”的空间。这似乎又与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有些相悖离。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保荐机构的本职是要对发行人做尽职调查,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一位证券行业的人士指出:“两家券商互保,会让彼此很难做到完全公正地去呈现问题,普通IPO项目的话,有些券商发现问题了,觉得不想承担那样的风险,就可以放弃那些风险较大的项目,但券商对互保的项目一般都很难抗拒。”在他看来,券商互保现象的发生或许也是保荐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个缺陷。

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前述市场人士指出,为真正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应该将券商IPO互保的方式叫停。同时,一切“关联保荐”、“近亲保荐”等行为都应该纳入叫停范围。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保荐 承销商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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