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人参与 评论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59,552,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树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59,552,4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7%,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树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3年度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19,080,396元。

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7,738,102股,同意票7,738,102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公司与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51,820,203股,同意票51,820,203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7、2014年公司与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7,738,102股,同意票7,738,102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关联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关于公司为聊城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元贷款担保的议案

收到有效表决票59,552,455股,同意票59,552,455股,占表决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递交了书面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了独立董事2013年出席公司董事会投票情况、到现场办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情况。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公司2014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经参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9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表决 议案 表决权 

人参与 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