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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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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是 √否

2、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2,642,994,39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2.5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60,748,599.5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3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25元;对于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每10股先派2.3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23日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5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4年5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股本 分派 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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