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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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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秉军先生、胡军先生、马军先生、马恩彤女士、韦剑锋先生、谢剑琳女士、缐恒琦先生、陈敏女士和魏莉女士共九人。应表决董事九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九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秉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3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秉军先生、胡军先生、马军先生、马恩彤女士、韦剑锋先生、谢剑琳女士、缐恒琦先生、陈敏女士和魏莉女士共九人。应表决董事九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九人,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秉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新城”)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1年,用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泰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新城发展中心”的01幢、02幢中19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位于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建筑面积共计7,208.86平方米,账面原值6,001万元,已计提折旧134万元,账面净值5,867万元。经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对应的抵押评估价值12,022.48万元。

董事会认为,南京新城自成立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持续盈利。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南京新城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以自有部分房产为本次授信提供抵押担保,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盘活。该笔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且其他股东与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次授信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因上述事项系公司二级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泰达”)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申请50,000万元为期三年的综合授信。其全资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昌和”)拟以其名下总面积56,321m2的酒店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35,387.6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4,839.8m2的京杭水镇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8,759.9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扬州泰达本次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主债务期限相同。

董事会认为,扬州泰达目前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扬州昌和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本次拟担保的主债务由扬州泰达另一股东方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

因上述事项系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决定于2014年6月12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具体安排详见另行发布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3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2日9:30

● 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

●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4年6月12日9:30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决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时间:2014年 6月12日9:30,会期半天;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报告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五)出席对象

1. 截止2014年6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一)《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披露情况:议案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

(一)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4年6月9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泰达股份”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4年6月9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泰达股份”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4. 股东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6月10日和2014年6月11日(9: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56号泰达大厦20层);邮政编码:300042;联系电话:022-23201272;联系传真:022-23201277;联系人:谢剑琳女士、王菲女士。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二)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一)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提议股东持股证明等。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7日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3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1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有路雪女士、董焱女士、李喆先生、周京尼先生、李强先生共五人。应表决监事五人,实际行使表决权五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路雪女士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新城”)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1年,以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泰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新城发展中心”的01幢、02幢中19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位于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建筑面积共计7,208.86平方米,账面原值6,001万元,已计提折旧134万元,账面净值5,867万元。经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对应的抵押评估价值12,022.48万元。

监事会认为,南京新城自成立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持续盈利。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南京新城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以自有部分房产为本次授信提供抵押担保,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盘活。该笔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且其他股东与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次授信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因上述事项系公司二级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泰达”)因经营发展需要,向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申请50,000万元为期三年的综合授信。其全资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昌和”)拟以其名下总面积56,321m2的酒店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35,387.6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4,839.8m2的京杭水镇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8,759.9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扬州泰达本次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主债务期限相同。

监事会认为,扬州泰达目前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扬州昌和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本次拟担保的主债务由扬州泰达另一股东方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次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

因上述事项系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提供担保,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014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40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级子公司

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

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新城”)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向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期限1年,拟用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南京泰基”)名下“新城发展中心”01幢、02幢中的19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208.86平方米,账面净值5,867万元。

本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南京新城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金20,408.16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0,408.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南京新城致力于推动城市化与产业化的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土地开发为核心,以产业综合体、新城综合体等项目开发和资产管理为支撑的区域开发业务架构,形成了区域开发和产业社区运营模式。

1. 单位名称: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 住所: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新城发展中心01幢1101室;

4. 法定代表人:韦剑锋;

5. 注册资本:20408.16万元;

6.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000011154;

7.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建设安装工程设计、施工;房产租赁;

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租赁、委托经营和养护;信息网络建设和经营;高新科技企

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燃料油批发;金属及金属

矿批发;煤炭、焦炭批发;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农业机械批发;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五金交电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商品交易经纪与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成立日期:2002年8月30日

9. 股权结构图: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14年3月底数据未经审计。2013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总额292,338.3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52,098.71万元。2014年3月30日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总额354,958.35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79,853.09万元。

三、拟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要内容

南京泰基拟与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签署抵押合同,将抵押物清单载明的房产抵押给平安银行南京城中支行,作为主债务人南京新城履行债务的担保。本次房地产抵押担保对应的主债务为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期限为1年。

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担保资产标的基本情况

抵押物为南京泰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新城发展中心01幢、02幢中的19套房产。该房产位于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6号,于2013年由自建在建工程转为自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建筑面积共计7,208.86平方米,账面原值6,001万元,已计提折旧134万元,账面净值5,867万元。该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抵押物清单如下:

按照授信银行的有关规定,南京泰基聘请了江苏苏地仁合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抵押价格进行评估,根据《房地产预评估函》(苏地仁合房预估字2014F-120号)评估结果,上述房产对应抵押评估总价12022.48万元。

估价对象评估结果一览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7.8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2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7.34亿元。

(二)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截至目前,南京泰基没有对外担保。

董事会认为:南京新城自成立以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持续盈利。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南京新城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其全资子公司南京泰基以自有部分房产为本次授信提供抵押担保,使固定资产得到有效盘活。该笔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且其他股东与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次授信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等,此次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未发现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公司二级子公司南京泰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因经营发展需要,出于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考虑。目前南京新城经营正常、盈利,具有一定的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本次融资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且其他股东方按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次授信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南京新城和扬州泰达2013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7.8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2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7.34亿元。

虽然,被担保公司尚未出现过违约偿付,但并不意味着担保方与控股股东不存在担保风险。我们提醒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密切对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的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4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

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扬州泰达是公司的二级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5%。因经营发展需要,扬州泰达向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申请50,000万元为期三年的综合授信。其全资子公司扬州昌和拟以其名下总面积56,321m2的酒店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35,387.6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4,839.8m2的京杭水镇建筑在建工程以及对应位于扬州市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面积为8,759.9m2的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扬州泰达本次综合授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与主债务期限相同。

1. 单位名称: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扬州市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1号楼

4. 法定代表人:陈俊

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02000002006

7.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一般经营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置业、建筑材料(不含水泥、黄沙、石子)销售;工程管理、物业管理、不动产商业经营、实业投资、咨询策划、国内贸易、国内国际招商服务。

8. 注册日期:2007年3月27日

9. 股权结构图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注:2014年最近一期数据未经审计。2013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总额183,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76,176.11万元。2014年4月30日负债总额中银行贷款总额217,62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16,765.96万元。

三、拟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要内容

扬州昌和拟与中信银行扬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部分在建工程及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为:扬州泰达与中信扬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主合同项下扬州泰达应付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务本金金额为50,000万元,抵押期限与主债务期限相同。

最终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担保资产标的基本情况

拟抵押担保的标的土地使用权由扬州昌和于2010年4月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共计20,319万元。酒店和京杭水镇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未投入使用运营。上述抵押资产不存在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总面积56,321m2酒店在建工程及35,387.6 m2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20,319万元,评估价值66,900万元;总面积14,839.8 m2京杭水镇在建工程及8,759.9m2商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3,996万元,评估价值10,500万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数量

(一)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7.8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2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7.34亿元。

(二)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三)截至目前,扬州泰达没有对外担保。

扬州泰达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发展的流动资金。该子公司目前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在建项目进展顺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董事会认为扬州昌和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并且,本次拟担保的主债务由扬州泰达另一股东方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行为总体风险可控。

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等,此次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未发现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公司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综合授信5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系因经营发展需要,出于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的考虑。目前扬州泰达经营正常、盈利,具有一定的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本次融资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且其他股东方按投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次授信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扬州泰达2013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67.8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227%,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67.34亿元。

虽然,被担保公司尚未出现过违约偿付,但并不意味着担保方与控股股东不存在担保风险。我们提醒公司要加强资金管理和资金实时监控,密切对其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的实时监控,确保公司实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的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2014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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