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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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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与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视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详见《吉视传媒关于与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4)。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4-027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合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与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视博”)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书》,详见《吉视传媒关于与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4)。

2014年5月26日,公司与永新视博旗下公司—北京视博数字电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视博”),就双方在“OTT平台”多屏互动新技术领域展开的合作事项,共同签署了《基于多屏互动的OTT平台合作运营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OTT平台”:是以公司网络为主要传输通道并辅以其他运营商网络,以机顶盒、个人计算机、智能手机及Pad等为终端的视频和互联网应用融合的业务服务平台。可为公司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分享、实时评论、多屏互动、智能遥控等应用及服务模式。以最终实现多屏互动为目标,让用户体验到更加便捷、优质的视频服务和增值服务。北京视博将为公司提供基于多屏互动的OTT平台及其软件系统,并在吉林省范围内进行试点(一期3,500路并发流)。

二、业务分成方案

1、针对OTT平台甲乙双方投入的资源:

2、甲、乙双方运营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OTT系统平台一期建设阶段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组织人员对OTT系统平台进行系统一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OTT系统平台正式投入试点运营。试点运营期间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收入分成,其中基础业务费收入和增值业务费收入双方均按照5:5比例进行收入分成。(基础业务费:是指双方通过OTT平台向用户提供机顶盒以外视频直播、点播等功能向用户销售并收取的费用 ,定价不低于10元/月/户;增值业务费:是指双方通过OTT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类服务,包括并不限于付费栏目、VIP、大客户、广告、购物等)。

双方根据试点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协商,并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对系统进行增容,系统增容后双方将对业务进行全省覆盖,并另行签订新的运营合作协议。

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成,每三个月进行结算。每个结算周期第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双方对前三个月的收入分成明细进行确认,甲方于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分成所得,确认的依据为系统后台数据的汇总报表,双方均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

三、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一条款的内容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2、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分成款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协议、撤出所提供的设备并不退还已收到的款项。双方试点正式运营一年,发展的实际付费用户少于5000户,则乙方有权利终止协议、并在协议终止的3个月内撤出所投入的系统设备。

3.本协议的解除。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并与对方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合作终止协议后,本合作运营协议方可解除。

4.合作双方任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均属无效。

四、对公司影响

在“三网融合”政策背景下,双方通过优势互补合作开展OTT多屏互动业务,逐步拓展增值业务范畴,从而进一步提升网络资源价值。双方在技术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公司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开拓市场新型业态,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对业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14-028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介绍

2014年5月26日,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阅视”)共同签署了《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项目合作运营协议》。双方本着市场共同投入、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在有线电视网络中共同推广“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达成一致意见,并就此项目的合作应用、市场推广、营销运营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北京阅视是一家专注于电视社交应用系统的专业服务商,致力于社交电视业务平台的产品研发、系统建设、业务运营等领域的工作,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在社交电视、电视商务等方面的运营能力,是一家经验丰富的优秀互联网企业。

“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不仅可以通过手机、PAD等终端为用户提供电视遥控器基本功能,还能提供节目导视、搜索、推荐、社交、商务、互动等服务。该系统将有线电视部分业务拓展到移动终端,以去频道化、节目碎片化的方式实现对电视更加方便的操作,并可以通过分享到社交网络的形式增加收视乐趣、吸引用户驻留,是公司在新业务与新运营模式上一次积极的探索与尝试。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乙方名称:北京阅视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11层1103

注 册 号:11010801631722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孔炯

成立日期:2013年9月25日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三、合作内容

1.面向用户:吉视传媒全体在网用户。

2.合作方式:双方联合在吉林省有线电视网内推广运营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项目。

3.甲方作为此项服务的使用方,承诺为此项服务的实际应用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手段和举措,开放甲方相关的平台支持,包括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从而促进乙方运用系统的快速上线和推广使用。

4.乙方为甲方提供吉视阅视电视社交应用系统服务,负责相关服务的维护运营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资金投入和设备提供责任。乙方承诺吉视阅视电视社交应用系统为业内领先的电视社交应用系统,能够持续为甲方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优质的用户服务和体验,起到因为此项合作提高甲方有线电视用户对于甲方网络的使用粘性、增强忠诚度和提高品牌认知度、提高用户ARPU值的作用。

四、分成方案

1.针对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项目甲乙双方投入的资源:

2.甲、乙双方收入分配原则如下:

1)乙方承担本合作“阅视电视社交应用系统”项目的开发、投入和维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乙方享有甲方因为使用本应用而带来的增值收益部分的收益分享权。相关项目的具体收益分配比例另议;

3)鉴于乙方为互联网运营业务模式,目前着力开展增强电视业务,增加用户粘性,处于用户积累期及商业模式探索期,甲方支持并鼓励乙方大力开发该系统的商业价值,待客户端用户数积累到20万户后,再进行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商讨。目前可预见业务的参考分配方式如下:

a.针对可统计客户端用户数业务,如电子商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可时时查询甲方网络覆盖区域用户数消费情况系统端,按双方商议比例分配。

b.针对非统计客户端用户数业务,如植入广告、竞价排名推荐,可根据双方商议比例或固定额度,由乙方月度或季度向甲方支付。

3.结算方式:

根据“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业务开展流程,按月度核对季度结算的方式进行,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甲乙双方依据系统后台数据的汇总报表及收入汇总表统计上一月最终用户实际消费的人民币金额,并以该实际产生的人民币收入金额确定运营收入(其中对于用户预交的费用,该费用应均摊到每个相应的月份进行分配,以便于用户的退订事宜的处理。)后按条款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五、协议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任一条款的内容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的解除。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或者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并与对方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署合作终止协议后,本合作运营协议方可解除。

3.合作双方任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或者将本协议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均属无效。

六、对公司影响

在“三网融合”政策背景下,双方通过优势互补,针对吉视阅视社交电视应用系统展开合作,持续为数字高清互动电视用户提供优质的用户服务和体验,从而进一步增加有线电视用户对双向网络的使用黏性、提升网络资源价值、增强忠诚度和提高品牌认知度、提高用户ARPU值。双方在技术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公司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开拓市场新型业态,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协议对业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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