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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欺诈发行或被强制退市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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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康亮)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中新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陈康亮)4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据悉,《退市意见》将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即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退市决定。

但与此同时,《退市意见》也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退市制度的推出,有利于抑制A股市场上对重组股、亏损股、业绩差的题材股过度操作行为;而对于欺诈发行等股票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则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打击股市“害群之马”,将促进A股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此外,这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还包括: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二是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三是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退市制度完善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强化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主动退市公司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证监会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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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zh]

标签:退市制度 发行 股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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