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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登新:退市新规体现市场化法治化方向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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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退市制度改革方向,期待通过严格的执行获得生命力,造福资本市场。

⊙记者 王璐 赵一惠 ○编辑 阮奇

针对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充分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的退市制度改革方向,期待通过严格的执行获得生命力,造福资本市场。

主动退市安排体现市场化导向

董登新说,《上市规则》所体现出的退市标准,纳入了主动退市安排,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进一步丰富了退市选择。特别是,“主动退市是新退市制度完善后的最大亮点,它在资本市场发挥并购功能和未来退市制度发展方向上都符合大潮流,它将为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并购重组作用,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制度安排,也为退市制度改革指明了更加市场化的导向。”

同时,《上市规则》明确了“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的股权分布状况退市指标,这种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是本次改革新增的退市标准。在董登新看来,此举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退市机制,与之前的面值退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一道,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决定权,是符合市场化的退市标准。特别是考虑到将来IPO过渡到注册制的情况,必然要求更加重视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决定权。

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体现法治化导向

“《上市规则》中新增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的有关规定,过去我们没有这么重的条款,这是从上市资格角度,对重大违法行为提出的一票否决机制,可以说是退市制度中最具有杀伤力和威慑力的新增条款。”董登新说,“今后一旦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基本上就是‘自杀’了。”

他指出,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体现了退市制度改革的法治化导向,是对投资者权益最好的保护。欺诈上市和信披造假既然有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也就可以时时警醒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必须慎重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在发行注册制的架构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是第一大支柱,此次改革出台严厉举措,说明监管部门已经从退市制度的角度,为新股发行改革做好了必要的制度准备。

董登新强调,为保证退市制度的纯粹性和高效性,目前不宜把投资者利益保护、责任追究、损失赔偿等内容过多考虑在内。“我们看美国的退市制度,它就非常单纯,不会有一句话谈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够持续挂牌的标准就要退市,这是很纯粹的技术性标准,不管原因,也不管后果。”董登新建议,投资者利益保护、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等机制,应该在司法环节进行强化,通过引入集团诉讼,追究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责任,为投资者提供救济渠道。同时,必须保证退市制度的纯粹性、技术性和效率。

预计不会影响市场短期运行

董登新注意到,《上市规则》就重新上市实施新老划断,设置了36个月的过渡期。他认为,这种安排比较稳妥,有利于市场和投资者做好足够的心理准备,调整预期,预计不会影响市场的短期运行,、从长远看,对市场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正面的导向作用”。

“法的精神在执行”,董登新说,“退市制度改革要坚决推进,否则就又会出现曲折和倒退。而投资者也要认真观察和体会,切实防范不必要的投资风险。通过共同努力,还退市以本来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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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退市制度 退市标准 董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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