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渣打香港正式起诉陈基鸿 索赔3566万美元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人参与 评论

[摘要]本月初,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在香港和新加坡起诉德正资源的幕后操盘人陈基鸿及其新加坡子公司。中信资源(01205.HK)旗下的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上月分别对永泓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大港分公司提出相应的保全申请,为提出法律诉讼做准备。

自从铜铝融资骗贷事件在6月初浮出水面后,多家外资银行和牵涉该案件的相关公司,已陆续开始启动法律程序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渣打香港已经在香港对陈基鸿提起了法律程序。”7月15日,渣打银行发言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此前,渣打银行曾公布其在青岛有关大宗商品的信贷敞口总额约2.5亿美元。“这是渣打在整个青岛的信贷敞口,涉及多个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种类的授信。”前述发言人解释,对陈基鸿的授信仅是其中一部分。

渣打、汇丰正式启动诉讼

本月初,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在香港和新加坡起诉德正资源的幕后操盘人陈基鸿及其新加坡子公司。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香港高等法院查到的诉状显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7月8日起诉陈基鸿本人,追讨3555.56万美元本金的欠款,该笔欠款是陈基鸿控制的中骏资源(香港)公司作为借款方在2013年8月26日与渣打银行(香港)签订的一份融资额度为4000万美元的贷款协议的一部分。

除了约3600万美元本金, 渣打银行(香港)还要求被告陈基鸿支付截到今年6月30日为止的贷款利息,总计10.4万美元。目前,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对案件做出聆讯排期。

据香港公司注册处的资料显示,中骏资源(香港)公司从德正资源及化隆先奇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一批铝锭,并出售给栢银资源有限公司,并以该销售合同在去年8月26日与渣打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中骏资源(新加坡)公司和陈基鸿分别作为贷款协议的公司和个人担保方。

中骏资源(香港)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0日,注册股本为3500万港元,且中骏资源(新加坡)为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持新加坡护照的陈基鸿是公司两位董事之一。

但在该起诉书中,被告仅陈基鸿一人。“(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直接承担担保责任。”香港一名要求匿名的法律人士指出。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翻查了香港高等法院6月和7月的所有案件起诉记录,并未发现陈基鸿或中骏资源其他的相关诉讼。

此前,彭博引述新加坡外交部消息指,陈基鸿正因有关调查被拘留,新加坡外交部正为陈和其家人提供领事协助。不过,上述法律人士解释,“陈基鸿本人是否出席庭审不会带来影响,陈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庭。”

事实上,渣打并不是唯一在境外对陈基鸿及其公司的欠款提起诉讼的外资银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新加坡法庭文件显示,7月9日,汇丰(新加坡)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中骏资源新加坡[ZHONG JUN RESOURCES (S) PTE.LTD]。新加坡高等法院已将有关申请排期在今年7月25日上午10点审理。

根据这份文件,汇丰(新加坡)是依据新加坡公司法第254节1(e)、1(i)部分提出解散申请,有关条文规定,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法庭认为解散公司是合理、公平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公司解散。

7月15日,记者致电中骏资源新加坡,该公司回应称尚不清楚有关诉讼的情况。至截稿前,汇丰尚未回复有关诉讼及其对中骏资源新加坡的风险敞口规模的查询。

青岛港大港分公司、永泓物流沦为被告

陈基鸿精心布局的融资骗贷的利益链条中,除了牵涉陈基鸿控制的多家公司,青岛港旗下的大港分公司及物流公司也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成为了起诉对象。

中信资源(01205.HK)旗下的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上月分别对永泓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大港分公司提出相应的保全申请,为提出法律诉讼做准备。

根据青岛海事法庭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分别于6月3日和6月18日分别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永泓仓储存放在大港分公司保税区仓库的2481.819吨电解铜以及相关的出入库和入关出关资料,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此外,中信澳大利亚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于6月18日提出另外一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其存放在大港分公司保税仓库的22.327万吨氧化铝及5003.778吨电解铜的出入库及出入关资料。

中信资源在7月8日的港交所公告中表示,“为了取回氧化铝和电解铜,本集团已在青岛海事法院向青岛港保税仓库的营运商提出诉讼,要求营运商确认其所持有的氧化铝和电解铜的拥有权属本集团,并向本集团放行和交付全部该等的氧化铝和电解铜,”并表示如果不能放行,则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主要是为了提出法律诉讼做准备,主要是冻结该部分资产,防止债务人把资产转移或者销毁证据。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这些资产还是未知数,要等具体诉讼开始之后才能决定。”上述法律人士表示。

“仓单质押贷款是大宗商品贸易商获得银行融资的普遍途径。一般当仓储企业对货主货物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作为融资担保,银行根据质押仓单向货主提供一定额度的融资。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之间质押信息不联网以及仓库管理不完善,这就为货主与仓储企业联合进行重复质押或者空单质押制造了漏洞。”某仓储行业人士告诉记者。

目前国内的银行只认可那些有一定口碑及外资背景的物流公司出具的仓单作为抵押,比如著名的有色金属贸易商托克集团Trafigura旗下的永泓仓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GKE(新加坡)金属物流公司旗下的捷开依(上海)物流有限公司等,上述人士表示。

“然而这些公司一般在国内的自有仓库较少,很多时候他们迫于业务拓展的需要从其它仓库公司租赁,这个过程中就存在物流公司监管不力或者疏于管理产生的漏洞。”该人士指出。

相关专题:青岛港融资骗贷事件

[责任编辑:heying]

标签:陈基鸿 渣打银行 香港高等法院 

人参与 评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0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