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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乌龙指索赔案全记录:光大抛4神逻辑否定内幕交易


来源:海螺财经

8月5日上午9点,光大证券8.16乌龙指的受损投资者索赔事件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原告由4名律师分别代理61位投资者,索赔金额数百万人民币

庭审持续7小时,双方辩诉的焦点为:1.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2. 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有主观过错。3.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光大证券当庭全盘否定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否认了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认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当天的做法是善意的、合规的、及时披露的。

光大证券的神逻辑很多,节选几条如下:

1. 上午11时32分,21世纪网发布新闻稿,称光大下错单。既然已经有全国性的媒体披露了,投资者应该广泛知悉,如果光大蓄意隐瞒,媒体怎么会知道呢?随后11时59分,光大证券董秘梅健否认乌龙指,是他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观点。(据悉当时21世纪网提出了五大猜想,乌龙指只是其中之一,且很快把梅健否认的消息编入了同一篇稿子)

2. 光大没有过错,程序错误并不是故意的,且上交所来电询问,光大表示可能存在错单现象,没有刻意隐瞒。从11时05分下错单,到14时22分停牌公告,仅三个小时,是及时披露,因此法律实质是“重大误解”。

3. 错单交易风险隶属于证券投资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每个人都应当承担。光大乌龙指是系统性风险的一种,系统性风险你能赖我吗?股市有涨必有跌,潮起又潮落。(律师举了例子,说你去参加重大商务谈判,马路上大塞车,结果谈判泡汤,你能起诉来来往往的车辆吗)

4. 光大证券自上午开始,至下午14时22分放空单期间,市场的大幅下跌不是受内幕交易的影响,而是在消化吸收上午的异常交易。投资者损失是由其他跟风的投资者造成的,与光大乌龙指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据分析,本案胜败的核心有两点。

1. 受原光大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起诉证监会一案的影响,该案于4月3日在北京一中院开庭,至今未审判。杨剑波的诉求是撤销证监会作出的针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财经》记者知悉,杨剑波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杨剑波本人也只是想推动中国法治进步。)

2.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内没有认定董秘梅健虚假陈述,这为被告律师的辩护留了口子。

整个下午的庭审,围绕着“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展开,如上证50/180ETF,相关的股指期货,以及各自的成分股是否都可以纳入索赔范围,在哪个时间段内可以索赔,以哪种加权平均法为计算基准等。

举几个例子:

1. 例如频繁交易股指期货者,光大证券律师认为,只要存在一笔与光大乌龙指同向的交易,就可视为没有受到内幕信息不知情的影响,不予赔偿。而原告律师基本上都认为在11:05至3点收盘之间投资者的损失与光大乌龙指都存在因果关系。

2. 光大证券律师认为,ETF是一揽子股票,买卖ETF并不是直接交易个股;同理股指期货也并非直接作用于个股,因此对个股不予赔偿,股指期货到交割日才能算实际损失。(天雷滚滚啊,本记者当场就听呆了!)

3. 审判长曾经问原告律师,如果投资者8.16当日蒙受损失,但是一两个月后股价上扬而投资者没有卖出,最后在很久以后才斩仓卖出,如何界定损失?(原告律师当然说要要赔要赔要赔偿,结果要看法庭裁定)

现场气氛相当之激烈,双方寸土必争。原告律师情绪激动,称光大证券在零和游戏的期货市场上是“蓄意猎杀对手”,并多次愚弄法庭,“我们也是长见识了!”。被告律师也是蛮拼的,费尽心思找各种法条来为光大脱责,庭后,面对前来换名片的记者低着头、讪讪地表示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表现出了非常丰富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知识储备。《财经》记者了解到,上海二中院在证券市场纠纷领域,专业性全国首屈一指。

法官最后的一席话很中肯。法官对原告说,这次起诉的投资者是第一批吃螃蟹的人。其他还在观望的投资者,希望能考虑一下诉讼成本和因果关系,再决定要不要起诉。

法官对被告说,光大证券有大量的股票经纪业务客户,考虑到公司的市场声誉,为什么不能同投资者和解呢,剑拔弩张的对峙不如一个真诚的道歉。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责任编辑:yu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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