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一审直击 内幕交易案激辩四焦点
2014年08月06日 22:37
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郝静上海报道
8月5日的上海炎夏如火,在“8·16光大乌龙指”即将迎来周年祭之时,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601788.SH)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早上不到9点便有不少媒体人士开始陆续换取旁听证,并由法院人士引导至C201法庭,约80个旁听席位约有八成的上座率,而光大证券的几位办公室人士坐在最后一排。原告方四名律师严义明、许峰、林嵘、王智斌代表杨凤珍、周苏云、李春晖等61名投资人,严阵以待,而被告方面两位西装革履的律师则谢绝了记者的采访。
经审判长符望归纳,庭审焦点主要分为光大包括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共四点。符望同时指出:“此前媒体报道的终审一词使用有误,这是一审,希望澄清一下。”
辩称没有主观过错?
上午唇枪舌剑的大部分时间都围绕着21世纪网一篇题为《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的证据展开,乌龙指之后的卖单操作则被被告形容为“善意的,合规的”。
本报记者查找这篇文章刊登的时间是2013年8月16日的11:32:25,即乌龙指发生后不到半小时,律师严义明指出:“在11时40分左右,光大内部就反向操作一事达成一致,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人披露了与事实完全相反的信息,这违反了《证券法》相关章节第78条规定。而光大当天具有资金和信息的双重优势,从中获取巨量利益,这涉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和价格操纵,对相关责任进行推诿且拒绝赔偿。并在下午2点22分继续卖出AF1309合约,截至期市收盘还在继续操作。”
光大方面代表律师并不接招,却在管辖权、受理程序方面对二中院提出异议:部分投资人用不同的诉讼事由同样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应被受理;且本案原告杨剑波目前正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本案应当终止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出来再开庭。
“光大13:00临时停牌,16:00披露信息,这个及时性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两个交易日的依据。是善意的,合规的,没有主观过错的。”对于内幕交易的指控,光大律师指出:乌龙指事件是程序失控的意外事件,难以判定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对于关键事实不存在隐瞒。而董秘梅键并没有参加11:40-12:40间的会议,当天否认事实没有主观过错。
而对于内幕信息的认定,光大方面认为:相关法规对于相关信息的认定是基于某证券或某公司,并不涉及整个市场,通常会归纳为市场性信息、系统信息予以剔除,巨额买单下单后也无需对市场公开,这并非是以资金量来认定,两个要件是重大性和未公开性。
“这分明是把梅键当成临时工。”原告律师林嵘提出。光大方面则回应称:不着边际,正式工没有获得公司授权和获得授权的临时工,后者有权披露信息,这与临时工与否并不相干。
原告律师许峰还指出:被告大部分截屏的信息是来自于11:59分之后,单凭截屏的信息来误导法庭,这分明就是虚假陈述!且对杨剑波是属于个人的行政处罚,而并非针对光大,这也涉嫌误导,扰乱司法程序,混淆是非。
纵观上午庭审,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对上午大单交易给出界定,原告方面对行政处罚的指证被被告方指为自相矛盾,既否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理性,同时亦在引用该处罚作为辩论依据;而光大方面对于21世纪网报道亦是如此,此前否认该报道信息属实,此时又指称其为已公开信息,公众已广泛知悉。
蝴蝶效应
双方中午稍事休息之后,下午两点准时开庭,争辩的焦点主要在于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认定,双方时而抛出妙语使得庭审气氛不至于沉闷,光大律师称:此案是新型案件,增长见识了,原告律师则称光大为“环球奇葩”,旁听席响起会心的笑声。
其中投资人杨凤珍和夏福敏不寻常的交易记录引起了审判员和被告的注意:杨凤珍是在2013年8月16日下午买入了7800股ETF,买入价为1.71元,但在此后数日价格都达到甚至超过买入价,一度达到1.83元,然而杨凤珍并未抛出,而是在1.639元了结,损失在5%左右,一共亏损了6900元。
杨凤珍为何要亏本抛售?严义明律师认为:此时从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再回头来看投资者心态并不公平,股市有涨有跌,当时卖是取决于当时的判断。而另外一个投资者夏福敏的交易记录则引发了高频交易的怀疑,被告律师指出:提取夏的交易记录显示,其一秒钟有5-6笔甚至最高十几笔交易,是否使用了电脑软件进行高频交易?原告方指出:可能下单只是一笔,但在交易过程当中被拆成几笔。
原告方严义明律师认为,投资者在下午的操作是“海潮退去后的自救”,有些亏损则属于自救不当。原告律师反复强调以交易当日K线图对照,光大的操作从时间划分可以分为几个时间段:11:05之后是操纵市场,11:40前为虚假陈述,下午2:22之后则是超额套保。且光大方面不可能有70亿资金量,而是在抛售现货套取现金来兑付敞口,集中抛盘的行为是“对于对手的引诱和猎杀,是狡诈的交易手段”,此形容引得听审者一片哄笑,并引得审判长提出:原告律师形容显夸张。
而原告方对于投资者经济损失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论证并不算令人满意。法庭资料显示:按投资者交易行为划分,交易可分为同向交易、频繁交易和高频交易,而在13:00-14:22间的同向交易和14:22之后仍买进开仓股指期货,而高频交易则是指一秒钟内完成数笔交易。光大律师指出:“这是南美洲的蝴蝶展翅引发一场西伯利亚风暴。上午光大证券是并非出于本意的错单交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下午卖出股指期货,分时段成交量占市场总交易量比例不大,而大盘亦表现为平稳下跌。在获利当中,同向交易应被扣除。”
在经济损失的认定方面,双方亦有较大分歧:严义明方面提出损失认定应以买入价-卖出价差来计,多笔买卖平均价以最近十个交易日基准价为准,而对于印花税和利息选择放弃,采取的是“先进先出”,对原告利益最大化原则。
“损失计算应该是实际交易价格和真实价格的差价,而我们要找到差额。”光大律师则指出:原告方提出的价格区间是在内幕已经公开的情况之下,最终价格偏低,不能真实反映价格,并且不能反映因果关系。而计算方法则应该结合金融学理论,使用净损差额计算法,使用移动加权平均价格,且只考虑反向交易。此举则被原告方反驳:移动加权平均法的工作量太大,不知道法庭要算到何年何月。
庭审持续至近18:00,在最后阶段,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存在责任,建议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而此前光大律师曾表态拒绝调解,此次的态度则是“回去问领导再做决定”。
相关专题:光大证券乌龙指致A股离奇暴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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