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反垄断法的隐忧
2014年08月14日 11:01
来源:凤凰财经
按:最近,中国的反垄断进行的正如火如荼,并引发一系列的争议和困扰。在2008年中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前,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就对其表示了忧虑。我们重发此文对什么才是垄断正本清源,以飨读者。
明年(指2008年)8月1日,中国的反垄断法即将开始实施。这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大约十年前,我曾经参与过这部法律的立法讨论,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继续参与这项工作。到现在,终于看到这部法律的出台。不过坦率地说,我对这部法律的前景并不乐观。无论是对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学基础,还是对它即将产生的实际影响,都感到很大的担忧。
企业的三种定义
要说明我的观点,首先要介绍有关企业与市场的几个定义。以下,是经济学理论中关于企业职能的三种定义:
第一,企业是一个生产函数——就是说,把企业看作一个投入资源、产出产品的单位;与之对应,可以把市场理解为一个静态的、通过价格竞争来配置资源的机制。这是经济学教科书中最为流行的观点。
第二,企业是一个创新函数——就是说,把企业看作创造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新的商业模式和生产方式的专门组织;与之对应,市场可以理解为动态的、通过创新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第三,企业是一种信誉的载体——就是说,市场是以一个分工专业化为特征的合作体系,企业是使这个体系能够维持的信誉基础;企业的存在和运作,使市场经济中的信任得以建立,促成陌生人之间的广泛合作。
反垄断法的兴起,是建立在企业的第一种定义之上的。在那里,企业仅仅当作是一个生产单位,它面临的市场环境(如消费需求、技术水平等)是给定的;企业唯一的职能是通过价格、产量的选择,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并使得社会效率最大化。在这样的分析框架下,人们认为,企业数量越多,竞争越激烈,效率就越高,对社会越有利。相反,一个市场如果被少数企业占有——即形成所谓寡头垄断的时候,对社会来说就是一件坏事;而衡量垄断的指标,就是市场份额的集中度。似乎市场越集中,垄断越严重。于是,有人设计出反垄断法,希望限制市场份额向个别企业集中。
从上述意义讲,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及其成长的法案。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标志经济发展的很多现象,如新产品的出现、劳动收入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长等,很大程度上是靠大企业来实现的。可以说,反垄断法的理念跟现实经济的状况并不相符,特别跟经济发展中不断涌现的企业成长形成一个明显的矛盾。
寡头竞争对社会有利
要解释上面的矛盾,需要从经济思想史中寻找新的启示。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曾经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论述。他认为,企业是一种创新的工具,经济增长是一个动态的创新过程。在这个他称为“创造性毁灭”的过程中,新产品替代旧产品、新的生产方式替代旧的生产方式,是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举最简单的例子:过去年轻人听音乐经常用Walkman,但MP3出现后,市场上的Walkman消失了,可以说,MP3厂商用新产品“毁灭”了旧产品。
由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我倾向于认为,寡头竞争是最适应创新需要的市场结构。因为在一个所谓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很难有真正、持续的创新者;在这样的市场上,创新所依赖的研发投入是难以保障的。而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也并非由行业中生产者数量的多少来决定。
在传统农业里,有很多农民,但如果你去问农民关于竞争的感受,他常常不太重视。相反,在一些由少数企业主导的市场上,如汽车、电器、软件等领域,企业每时每刻都感到竞争的威胁。比尔•盖茨经常讲“微软离死只有18个月”,因为在软件业,创新是生死攸关的事,虽然微软是软件业的一个领导者,但如果不努力,很快就会被对手取代。跟微软一样,任何一个企业一旦成为行业的主导者,创新就变成了一个制度化、常规化的过程,成为他们每时每刻都要考虑的事。
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经常是由少数品牌企业主导的。其中,大企业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它不仅要对自己员工的行为负责,而且对所有供应商的行为都具有连带责任。好比一个餐饮企业,如果它的员工操作失误,损害顾客健康,企业要负责;一个汽车制造厂商,如果它的上游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有问题,导致汽车出现事故,也是由它来承担责任。只有这样,市场中的信任才能建立,消费者才能放心地购买商品。而在那些由大量不知名的小企业构成的市场中,建立信任是非常困难的。
在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中,有一个隐含的前提:产业中的市场份额越集中,企业的产量就越小,价格就越高。但从产业发展的很多例子来看,情况正好相反:产量的快速增长、价格的大幅下降,经常是跟市场集中度的提高相伴随的,就像我们在汽车、电脑、手机等行业中看到的那样。而一个市场如果承载着过多的企业,即在所谓的完全竞争市场下,我们经常看不到产量的增长和价格的下降。这一点经常被人们忽略。
准入自由:垄断与竞争的真正界限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创新的工具、一个信誉的载体,而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反垄断法所依赖的经济理论基础就不再存在。经济学家们不喜欢垄断,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没有对垄断和非垄断提出一个很好的界定,这是一个遗憾。其实,仔细想想,垄断真正成为一个问题,只是因为政府强加的限制,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如果没有政府给予的保护,市场上所有的垄断都不具有实体性。
这方面经济学家应该向管理学家学习。管理学家特别强调,企业要取得成功,一定要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这才是自己生存的唯一道路。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不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而是按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所指的那样,随心所欲地压榨消费者,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相信,市场会通过竞争,消灭那些不创新的企业,消灭那些仅靠压榨消费者而赚钱的企业。
在计算机芯片市场上,按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看,英特尔是一个高度垄断的企业,但在过去三十年里,英特尔的芯片速度提高了多少?价格下降了多少?大家都看得到。不管是英特尔,还是微软,都要不遗余力地保持创新、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为什么?因为他们所在的市场有自由的准入,只要他们稍微一马虎,其他的竞争者就会跟上来。这也是比尔•盖茨经常说“微软离死只有18个月”的原因。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由政府规定,一个行业有1000家企业——这已经是足够分散的市场,同时告诉你,以后谁都不能再进入这个产业了,这个产业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我相信,最可能出现的,是由政府设立的合谋,并伴随着技术进步缓慢、服务意识陈旧、价格长期不变的局面。所以,真正衡量竞争的指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准入自由。
在中国,石油、电信等行业经常受到批评,真正的问题在哪儿?是政府没有把行业放开,只允许一部分企业做,不允许另一部分企业去做。要使中国的电信企业、石油企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解除行业进入的管制。这样,即使没有企业马上就真正进入,仅仅由于潜在的竞争威胁,他们也会努力迎合消费者。如果不是这样,而只是通过经济管理部门监督他,告诉他怎么制订价格、怎么改进服务,问题不会得到根本解决。
一年以后,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但我不敢对它报以乐观的期望。反垄断法所指向和限制的企业行为,很多其实是市场创新和信誉机制的一部分,是市场竞争的本质。而在破除政府保护的行业垄断方面,这部法律几乎无所作为。所以我很担心,一部以反垄断为目标的法律,最后变成反市场竞争的工具。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
本文由作者于2007年10月13日在“中国的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原文收入作者《市场的逻辑》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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