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年08月15日 04: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通鼎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1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2014年8月13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证券代码:002491 公告编号:2014-072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鼎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通鼎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15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2014年8月13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1、本次共发行60,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600万张,按面值发行。
2、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上限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6763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无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简称为“通鼎配债”,配售代码为“08249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包括持有的股份中部分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网下认购的方式,在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的部分在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75%:25%。根据实际申购结果,对网上和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之间进行回拨,以实现网上申购中签率与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余额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3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万元(5万张),超过500万元(5万张)的必须是100万元(1万张)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45,000万元(450万张)。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
机构投资者可以同时选择网上、网下两种申购方式参与本次发行。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简称为“通鼎发债”,申购代码为“072491”。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50万张(15,000万元)。
7、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14日(T-1日),该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均可参加优先配售。
8、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14年8月15日(T日)。
9、本次发行的通鼎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一、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一)原有限售条件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包括持有的股份中部分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若参与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应在申购日2014年8月15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联席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10-85130542,咨询电话:010-65608346。
(1)如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为法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法人)》(见发行公告附件一)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2)如原有限售条件股东为自然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由股东(自然人)签字的《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优先认购表(自然人)》(见发行公告附件二)
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⑤股东授权委托书(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情况)
⑥支付认购资金的划款凭证
2、参与优先配售的原有限售条件股东必须在2014年8月15日(T日)15: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联席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请在备注栏注明股东证券账户名称和“优先认购通鼎转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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