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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网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日(周一)上午 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9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A座20层共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辉先生因故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徐建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7,711,3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6%。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7,684,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4%。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设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698,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9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反对1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股份总数的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股东 议案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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