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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首次公布外企反垄断处罚书


来源:凤凰财经

【之前报道】反垄断开最大罚单:10家日企被罚12.35亿

凤凰财经讯 9月18日午间消息 发改委网站周四公布11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在华价格垄断处罚书,并披露对各家企业反垄断调查细节及不同的处罚金额缘由。其中,日立和不二越因向发改委提供重要证据免于处罚,其余10家日企被罚逾12亿元。

发改委之前披露的处罚决定为:

一、对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日立,免除处罚。

二、对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电装,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

三、对只协商过一种产品的矢崎、古河和住友,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分别计2.4108亿元、3456万元和2.904亿元。

四、对协商过两种以上产品的爱三、三菱电机和三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分别计2976万元、4488万元和4072万元。

今日公布的处罚书透露出具体罚金的由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3号)--株式会社电装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计1.505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4号)--爱三工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297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488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三叶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7号)--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发改委: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4108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8号)--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3456万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此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线束销售额6%的罚款,计2.904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0号)--株式会社不二越

发改委: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免除行政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1号)--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第二家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6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4%的罚款,计1.7492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NTN株式会社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近十年多,且你公司提议专门针对中国市场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8%的罚款,计1.0936亿元。

相关处罚书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3号)--株式会社电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4号)--爱三工业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5号)--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三叶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7号)--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8号)--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9号)--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0号)--株式会社不二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1号)--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NTN株式会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3号)--株式会社捷太格特

[责任编辑:zh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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