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优先股发行有望年内正式落地
2014年09月29日 00: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编辑 赵萍)
9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后,计划年底前正式发布实施。
此外,保监会还在继续研究其他资本补充渠道,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创新资本补充方式。
同时,《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仍在研究制定中。该办法拟建立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的整体框架,建立资本分级制度,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打开行业资本补充的空间。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上市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非上市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应当首先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据本报记者了解,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在补充的资本属性上不尽相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根据其条款设计可以补充不同种类的资本,两者在条款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是强制转股条款。商业银行优先股必须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能设置此类条款。
其次是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计到下一计息年度。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没有此类要求,股息支付应当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确定。
最后还设置了赎回条款。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带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优先股可以设定赎回条款,但应当在发行五年后方可赎回。”回售条款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确定。
因此,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是一种更加灵活的资本补充工具,监管部门则会根据优先股的具体条款确定资本的属性和计入资本的金额。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在研究开拓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2004年,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2013年,开拓了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和保险集团发行次级债两类融资渠道,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
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开业满三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的分类监管为A类或B类;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编辑 赵萍)
相关专题:优先股是否又一轮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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