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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无辜的电动车


来源:凤凰财经

禁止电动车是“法律的悲剧”

假如司机、行人讨厌电动车,就可以要求立法禁止电动车,那么那些讨厌宠物的人就有权要求立法禁止遛狗,欣赏美女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立法禁止丑女逛街,讨厌乞丐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禁止乞讨,本土厂商就权要求政府立法提高关税,限制海外进口等等。

财知道:广州近日拟禁售电动车,立法听证会将于11月1日举行,电动车将全面禁售、禁行,“禁电”消息一出,引发各方争议。你怎么看?

朱海就:这是政府滥用立法权的例子,如相关法律得以通过,受害者可以起诉政府。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而不是侵犯私有财产权。人们有权在马路行走、遛狗、驾驶汽车,也有权使用电动车。只要他的行为不直接伤害到他人,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就应该受保护。而立法禁止电动车是借助法律侵犯私有财产权,或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私有财产权,是“法律的悲剧”。

法律唯一的用途是保护正当的权利,它不能用于实现某些人或组织的特定目的,无论这个目的看上去多么美好,如解决交通或其他。如为那样的目的而立法,那法律就适得其反,成了侵犯财产权的工具,也人为地制造冲突,割裂社会。假如司机、行人讨厌电动车,就可以要求立法禁止电动车,那么那些讨厌宠物的人就有权要求立法禁止遛狗,欣赏美女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立法禁止丑女逛街,讨厌乞丐的人士就有权要求禁止乞讨,本土厂商就有权要求政府立法提高关税,限制海外进口等等。诸如此类的立法权,只不过是剥夺一部分人来满足另一部分人。法律应该是无偏的,不能为了维护一部分人去伤害另一部分人。

法律也应该是“否定性的”,合法的权利并不需要法律去规定,只有当某个人的财产权受侵犯时,法律才应该出现。骑电动车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也没有对他人进行强制,这时法律就不应该出现。

交通拥堵的问题,更多的应该借助于市场手段,如让使用者付费,而不是免费使用道路。禁止的办法等于消除了相关的市场,它所产生的危害,要远大于它所要达到的目的。

电动车是无辜的,它只是工具

要区分“行为”和“产品”,电动车只是产品或工具,骑电动车并不必然意味着闯祸、惹事。要禁止的是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噎住,就禁止人们吃饭。

财知道:有人认为电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与机动车争道;有时候速度也远超规定,甚至达30公里每小时,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司机、行人讨厌电动车,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该禁。你怎么看这种观点?

朱海就:电动车是无辜的。我们要区分“行为”和“产品”,电动车只是产品或工具,骑电动车并不必然意味着闯祸、惹事。要禁止的是伤害他人的行为,而不是产品本身。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噎住,就禁止人们吃饭。

闯红灯、超速或与机动车争道等是道德、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所产生的问题,但这不意味着用更恶劣的法律(禁止机动车上路)去解决它就是正当的,那将是一个恶性循环的例子。很多问题的出现是法律一开始就没有得到遵守导致的,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另外用坏的法律去禁止它,,而是去寻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在源头上解决。它产生的结果当然一定会更坏。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设法使人们在一开就遵守相关的规则,包括经济手段与已有交通法律的严格执行,如使用者付费,伤害者承担责任等。政府不能因为执法成本太高就禁止人们使用。

负的外部性是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如骑电动车的相关规则没有形成或确认,或法律执行不严格,违法的成本比较低所致,要解决这些负的外部性,就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禁止骑电动车的做法,相当于把骑电动车的人都当成傻瓜或不道德的人,隐含地认为不去禁止,他们就横冲直撞、惹是生非。其实不是这样,他们知道在特定情境中如何处理,比如和骑车人发生冲突,很多情况下,也就相互和解了。

就负的外部性而言,汽车更大,为什么不禁止汽车。电动车灵活,占地少,实际上是减少了汽车产生的负外部性。或者说骑电动车本身就是减少(汽车产生的)负外部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只是这种效果不易被人察觉,人们更容易看到的是路上发生的那些不愉快的方面。

财产权问题不能用民主解决

多数人同意,难道就可以剥夺人家的骑车权了吗?财产权的问题不能用这种民主的手段去解决,即合法地骑电动车的权利是优先于听证会的。

财知道:现在很多行业基本离不开电动车,有快递员工就表示“不骑电动车怎么送货啊?”,这势必将严重影响千百万公民的工作和生活。这个怎么解决?要靠听证少数服从多数解决吗?

朱海就:是啊,那些主张禁止电动车的人是否愿意给快递员等骑车族一个合理的补偿呢?这才算是比较合理地解决他们眼中的负外部性吧。如他们自己不愿意补偿,又不愿意人家骑车,那不是明显的剥夺和侵害吗?他们可以要求用财政收入来补贴快递员吗?好像也不行,纳税人凭什么要为他们的要求买单。

所以,这可以算是一个利益补偿的问题,不是听证会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多数人同意,难道就可以剥夺人家的骑车权了吗?财产权的问题不能用这种民主的手段去解决,即合法地骑电动车的权利是优先于听证会的。听证会只能服务于保护这些正当的权利,而不能用来剥夺这些正当权利。

朱海就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人文经济学会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tan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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