鲟龙科技自揭家丑隐情 股东曝2年前IPO数据造假
2014年10月16日 00:24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徐超
被曝出IPO造假的公司有很多,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鲟龙科技”)是其中“自揭家丑”的一家。” 资兴良美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时称,“2012年1月9日的双方盘点记录系为配合千岛湖公司上市,应付证监会的检查而作,并非真实数据。
华夏时报记者徐超杭州报道
被曝出IPO造假的公司有很多,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鲟龙科技”)是其中“自揭家丑”的一家。公司股东公开称,曾经为配合鲟龙科技上市,故意制造数据以应付证监会。
这一切,都要从一场官司说起。
2014年9月30日,鲟龙科技预披露了创业板IPO招股说明书,这是2年前被证监会否决后的再次发力。招股书中关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提到,鲟龙科技和湖南省资兴市良美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资兴良美”)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存在分歧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只得诉诸法律,最后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鲟龙科技的诉求。
《华夏时报》记者独家获得的法院判决书显示,资兴良美当庭提交证据称,2012年鲟龙科技IPO时曾帮助造假以应付证监会。更令人意外的是,招股书显示,资兴良美正是鲟龙科技的股东之一。
股东自揭家丑
工商信息显示,鲟龙科技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6105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斌。
鲟龙科技的网站介绍称,企业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致力于鲟鱼繁育、养殖及加工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是中国鱼子酱产量最大的鲟鱼养殖及加工企业。”企业还有一大堆全国性和浙江省、杭州市的头衔,并获有多个科技奖项,发展目标是“亚洲第一,世界前三”。
招股书显示,资兴良美是鲟龙科技的第9大股东,与鲟龙科技属于有过重大交易的关联方。双方的交易主要是鲟鱼采购。
2011年度,双方交易金额297.58万元,占鲟龙科技同类交易的11.47%,占公司营业成本的8.03%。2012年度交易金额653.65万,占公司同类交易18.31%,占公司营业成本的17.63%。2012年度,资兴良美是鲟龙科技前5名的主要供应商,供应的鲟鱼占鲟龙科技当期采购总额的8.13%。
根据《华夏时报》记者整理招股书和法院判决书获悉,2012年6月21日双方签署《收购协议书》(编号:XLTG-201219),鲟龙科技拟收购资兴良美养殖的低龄鲟鱼(一般3龄以下)。但当年收购时双方因为对质量条件存在分歧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最后打起了官司。
浙江省淳安县法院一审支持了鲟龙科技的诉求,判决解除《收购协议书》,资兴良美返还定金47万。之后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以及浙江省高级法院今年8月的再审民事裁定,都维持了原判。
在案件审理期间,资兴良美却提供了一份很有震撼力的证据。
判决书记录显示,资兴良美提交“(2013)湘郴资证字第392号公证书欲证明,2012年1月9日《资兴市良美鲟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廊基地盘点表》的数据是在千岛湖公司(注:指鲟龙科技)再三要求下填写的,其目的是为配合千岛湖公司的上市工作,是千岛湖公司为应付证监会所提供的数据。”
资兴良美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时称,“2012年1月9日的双方盘点记录系为配合千岛湖公司上市,应付证监会的检查而作,并非真实数据。”
2年前IPO遭否
资兴良美是在2010年10月10日,与鲟龙科技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后持股305万股、持股比例4.99%,成第9大股东。招股书显示,鲟龙科技目前共有股东16名。资兴良美在法庭上提到的上市,指的是鲟龙科技2012年创业板首次IPO,那一次遭证监会否决,而否决的原因,和资兴良美有联系。
根据2012年8月17日证监会不予核准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定,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发现,鲟龙科技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向资兴良美采购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重量共计131.49吨,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
而鲟龙科技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扣除与资兴良美关联交易影响后,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上述交易对鲟龙科技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最后经表决,同意票数不足5票,申请未获通过。
作为鲟龙科技的股东,却曝出不利的言辞,是否因为官司的缘故而撕破脸?《华夏时报》记者电话联系上资兴良美方面,对方虽没有明确拒绝采访,但始终不表明自己的身份,只称“在出差,回来后会主动联系。”之后至本报截稿时止,本报记者再未获得回应。
本报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上找到的一些证词,或许能为双方交恶做些注解。
资兴良美出示的一份公证书欲证明,鲟龙科技当初想解除收购合同是因为上市的原因。出示的(2013)湘郴资证字第391号公证书欲证明,鲟龙科技为上市提出解决方案并以邮件的形式告知,鲟龙科技提出为上市要么转让资兴良美的股权要么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还将证监会的要求一并转发,要求资兴良美配合。
而资兴良美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时称,“案涉收购养殖合同的履行期为7年,已实际履行5年,现千岛湖公司因上市未能通过,存在恶意解除合同的故意。”
对再次上市影响未知
就股东资兴良美自我揭露帮助IPO造假一事,《华夏时报》记者根据鲟龙科技此次招股书公布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企业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进行求证,对方表示,因为领导全部都在外面,未经授权无法回答,只能先行记录。此外记者还专门发去采访提纲。但至本报截稿时止,还未获得鲟龙科技的回应。
有证券业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对于IPO造假,常见的是上市之前就被举报出来或发现,查证属实后企业撤销资格,或者是上市成功后,IPO造假的行为被曝光,证监会再进行处罚。而鲟龙科技第一次IPO已经被否以后,股东再曝出造假的内幕,这并非针对这一次的IPO,至于是否会对再次上市有影响,是否要遭受处罚,是新碰到的现象。
有证监系统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有财务核查,但是以抽检的方式,而股东的造假举报是针对2年前那次IPO的,这次还是得看证监会有没有要求核查鲟龙科技的财务数据,是否存在问题。举报的属实与否,与鲟龙科技这一次IPO申报没有直接的联系。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一欣律师认为,现在还没有IPO一次被否就终生被否的规定,所以鲟龙科技如果2年前的IPO造假被证实的话,并不影响这一次的上市申请。但宋一欣律师也认为,上市之前证监会可执行行政处罚,即公司仍然有上市的资格,但对涉嫌造假的股东和董监高,课以禁入的处罚,将视行为严重程度处以一段时间的禁入乃至终生禁入。
有投资者建议,针对IPO造假可以学习中国香港的方法,香港证监会规定,如果拟上市公司招股文件出现失实陈述,保荐人将负刑事责任,最高罚款70万港元并入狱3年。或者是对被曝光造假但最后IPO没有成功的企业派驻观察员,检查监督公司相关申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相关专题:IPO正式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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