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老鼠仓案终审维持原判 检方曾抗诉一审量刑过轻
2014年10月30日 09:4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冠南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万晓华 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原审法院判决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8 8 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 .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南都讯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实习生万晓华 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基金“老鼠仓”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因长时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 .5亿余元,其本人获利1883万元,被深圳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被告人马乐,1982年出生,年仅30岁即掌舵百亿资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任职期间,他利用其掌控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 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 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 .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8 8 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3374 .7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案在省高院二审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马乐应当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
近日,省高院二审审理认为,《刑法》条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本案属“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抗诉机关提出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相关专题:传证监会正调查史无前例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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