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出台新规 明晰优先股发行条件
2014年11月14日 01:5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资本及融资渠道拓宽的渴求,主要缘于其负债增长甚快。而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增资、发行股票和发行次级债等现有资本补充工具上,增加了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创新工具。
本报记者朱志超闫沁波深圳、重庆报道
11月13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保监会称,上述意见稿是为了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提高保险公司资本管理水平。
事实上,保险公司对资本及融资渠道拓宽的渴求,主要缘于其负债增长甚快。而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增资、发行股票和发行次级债等现有资本补充工具上,增加了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次级可转债、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传统再保险等创新工具。
今年9月,保监会财务会计部郭菁在2014年精算师年会上公开表示,保险业快速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与有限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保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年保监会虽然不断开拓新融资渠道,但仍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这种资本公积方式以补充实际资本。
明确优先股发行条件
征求意见稿中,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优先股发行条件也已明确,包括:上年末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在10亿元以上;最近四个季度分类监管评级B类以上;近三年内在股权和公司治理方面未发生过重大问题;制定了完整健全的三年滚动资本规划,且得到有效实施;近两年未受到过中国保监会的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等。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此番优先股发行条件较为宽泛。
“发行条件相对宽泛是符合逻辑的,因为相对大型保险公司来说,许多中小保险公司更需要通过优先股发行来补充资本金。”某大型保险公司高管这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优先股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额度上,征求意见稿也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得通过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转移不当利益,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监会认为保险公司股息支付方式和股息率不符合审慎监管原则的,有权要求公司改正。
而此前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资本补充工具,如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巨灾证券化产品也均需满足上述条件,在发行次级可转债中,明确规定私募次级可转债发行方,还需满足“上年度公司盈利,或者上年度末累计亏损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且近三年亏损额逐年降低”的标准。
“这是在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发债需求间平衡的结果,设置一定门槛,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上述保险公司高管如是评价。
当然,即便是现阶段经营状况良好、盈利水平较为理想的保险机构,对优先股的发行亦有浓厚兴趣。如本报此前获得的平安集团内部文件称,平安集团有意愿先行先试,参与优先股的发行和投资。
“对于不同融资工具的选择,每家公司的考虑点会不一样,这取决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当时的市场环境。现阶段平安暂无推动优先股发行的强烈意愿,但不排除未来发行优先股。”平安保险一高管如是回应本报记者的疑问。
除了保险机构自身发行优先股外,市场依然关注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的动态。在今年众多场合上均有保险公司高管表示会“研究优先股的投资”。
中国平安首席投资执行官陈德贤曾表示,优先股本身是资产,平安会对每类资产作认真研究,关键要分析其回报率和波动性,以及与其他资产的相关性,才能最终决定是否投资。
在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重点是针对资本补充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各类资本工具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通过制度规定予以防范。
其中包括: 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保险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持有各类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等资本工具;保险公司发行的应急资本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不得设定不可能发生或极小可能发生的触发条件;保险公司不得向其他保险机构发行应急资本。
“公允价值法”之辩
6月5日,保监会下发文件称,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何谓“公允价值法”?也就是说体现在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数据,是通过按照现行市场价值评估后确定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有15家险企投资房地产时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法”,其中包括12家寿险机构和3家财险机构。
但今年以来,一些保险公司借助不动产再评估、“公允价值法”计量的方式,以达到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保险机构投资性不动产规模达754.9亿元,整体规模虽然不大,但较去年同期增长达96.22%。
但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法”评估标准,一直难以界定与核实,监管机构的难处还在于对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公信力了解有限,难以直接指定和委任。
此番征求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变化”这种资本公积方式以补充实际资本,具体操作方式有二:
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由“历史成本”的计量改为“公允价值”的计量;其二是自用房地产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意见稿,补充实际资本具体方法是:在转化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公司实际成本。除保监会责令改正外,保险机构不得自行改按“历史成本”计量。
但同时,意见稿亦对该种资本公积方法补充实际资本划定了明确的前提:“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新华人寿均采用“成本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其2013年年末投资性房地产余额分别为323.64亿元、67.95亿元、20.45亿元和15.94亿元。(编辑韩瑞芸)
相关专题:优先股是否又一轮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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