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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或承担近400万美元债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也就是说,如果辽轮公司无力承担债务,安信信托将不得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上述的398.47万美元债务及利息,这将直接影响到安信信托2014年的利润。新的判定显示,安信信托“对辽轮公司对信达资产344.90万美元债务及垫款利息53.57万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报记者韩迅

实习记者费思迎上海报道

一桩原本以为已经“偃旗息鼓”的诉讼纠纷突起波澜,安信信托(600816.SH)不得不重新“陷入”这桩纠缠了十余年的纷争之中。

1月15日,安信信托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信达沈阳)及辽宁省轮船总公司(下称辽轮公司)之间诉讼案的终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公司需承担两次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0.80万元,并对辽轮公司对信达沈阳344.90万美元债务及垫款利息53.57万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辽轮公司无力承担债务,安信信托将不得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上述的398.47万美元债务及利息,这将直接影响到安信信托2014年的利润。

反担保“后遗症”

对安信信托来说,这个判决结果有点突然。“辽宁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我们以为这个事肯定结束了。”1月5日,一位安信信托相关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

安信信托公告显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即信达沈阳,下称信达辽宁)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近日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下称辽宁高院)辽审二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辽宁高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下称大连中院)大民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变更大连中院(2005)大民合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安信信托对辽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89809.5元,辽轮公司负担64822.5元,安信信托负担21607.5元,信达辽宁负担3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809.5元,由安信信托负担86430元,信达辽宁负担3379.5元。

并且,最高院表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次涉及到最高院,我们也很为难,我们现在也在研究讨论怎么应对这个事。”上述安信信托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公司一直都认为不应该是我们的责任,而且十多年来这个案子一直是我们赢的,所以我们还会用法律手段继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桩诉讼纠纷需追溯到20余年之前。

资料显示,安信信托前身是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鞍山信托),由鞍山市财政局等4家单位于1987年2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400万元人民币,主要领导由鞍山市财政局领导兼任。

1994年1月28日,鞍山信托在上交所上市,这桩诉讼纠纷恰恰就是发生在这一年。

鞍山信托2000年年报显示,“1994年,辽轮公司和香港海星公司合作购买境外豪华客轮,并向香港国华银行贷款450万美元用于购船,同期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接受辽轮公司申请,向香港国华银行出具了金额为450万美元,期限为6年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鞍山信托于1994年7月6日为此事向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担保金额为450万美元及利息和费用之等值人民币金额,同时,辽轮公司向鞍山信托出具了以其全部收益和资产的转化价值做反担保的担保函。

恰恰就是这次“不可撤销的反担保函”,给安信信托带来了时至今日的“后遗症”。

2000年8月16日,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将鞍山信托列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为辽轮公司)向辽宁高法起诉,要求鞍山信托支付344.90万美元及利息27.03万美元,并支付保费124.75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美元汇价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62万元)。

鞍山信托2000年年报显示,“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有力的抗辨理由和证据,2001年3月5日,辽宁高院做出裁定,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此案圆满解决。”

就在以为事情得到解决的时候,2004年,中国银行辽宁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信达沈阳。2005年11月,信达沈阳将安信信托(彼时已经更名)告上法庭,要求安信信托向信达沈阳支付保函项下垫付的344.90万美元及利息53.58万美元;支付保费124.75万元人民币。

几经波折的诉讼

2007年2月,大连中院判定辽轮公司给付信达沈阳垫款本金344.90万美元及垫款利息53.57万美元。同时,驳回了信达沈阳对安信信托的诉讼请求。

信达沈阳不服大连中院的判决,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2007年8月,安信信托收到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13日,安信信托收到信达沈阳就上述案件向辽宁高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再审材料。但很快,2011年5月20日,安信信托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辽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就在市场以为该次诉讼终于了结之时,安信信托2015年1月15日的一则公告再次将此诉讼的未来走势拖向“未知” 。

新的判定显示,安信信托“对辽轮公司对信达资产344.90万美元债务及垫款利息53.57万美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安信信托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最高院判决结果和相关规定在2014年度利润中进行预提,根据本次最高院判决结果,辽宁省轮船总公司执行债务清偿责任后,我公司连带清偿责任解除。如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则清偿后我公司可依法向辽宁省轮船总公司追偿。我公司对最高院本次判决存有异议,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对此,上述安信信托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公司现在做的事情是尽量地把证据搜集好,“时间不会太长,肯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去申请抗诉。”

而安信信托与信达资管纷扰之外,纠纷的源头——辽轮公司始终没有消息传出。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辽轮公司成立于1992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是辽宁省交通厅。2008年,辽轮公司经营范围从沿海运输和近洋国际运输变更为企业内部事务处理。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安信信托不是第一家牵扯到辽轮相关案件的公司,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均曾因业务往来分别在1995年和2004年将辽轮告上法庭。

上述安信信托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辽轮公司仍在,但具体的赔偿能力尚不得知。“因为跟它没什么业务上的往来,如果辽轮不能赔偿,安信将向辽轮提起诉讼。”

对于处在筹备非公开发行事宜的安信信托来说,这次诉讼纠纷的突然爆出显然不是什么好事。上述安信信托相关人士坦言,虽然不到400万美元占利润比例并不大,但依然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无论怎样,我们都将不放弃任何主张自己权益的机会。”

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安信信托净利润8.21亿元人民币。根据最新汇率计算,安信信托可能要承担将近2470万左右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对整体利润影响并不大。

1月15日,安信信托以上涨2.47%报收28.10元。(编辑巫燕玲)

[责任编辑:chenjz]

标签:安信 诉讼请求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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