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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股通沽空交易量仍为零 尚无境外投资者参与


来源:证券时报

证监会修订公司债信披两准则

证券时报记者曾福斌

对于本周海外投资者可正式通过沪港通沽空(也称担保卖空)在上交所上市的部分股票,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3月6日表示,海外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沽空部分股票的业务属性与内地投资者参与的A股融券业务相同,这也是为了给境外投资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上交所2014年9月发布的业务规则已经对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作出了规定;近期香港联交所完成了业务规则及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可以自今年3月2日起实施。

张晓军指出,为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需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关于标的股票范围。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二是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对于沪股通下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将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应当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进行担保卖空,禁止“裸卖空”且股票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三是关于担保卖空规模限制。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

张晓军称,截至3月5日,沪股通下特定股票的担保卖空交易量为零,尚无境外投资者参与。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密切关注沪股通下特定股票担保卖空的情况,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运行。

此外,张晓军表示,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取消了发行公告和承销协议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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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an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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