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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正调查研究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向大会提交的提案再次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实行综合化经营,向其他领域拓展就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本报两会报道组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7日在参加上海团讨论时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称,商业银行法修改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银监会正和相关部门一起加强调查研究,适应新情况要求,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此前,银监会高层在多个场合表达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

如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14年11月两度出席论坛时,均提及商业银行法需要顺应新形势予以适时修改。

尚福林在2014年11月13日召开的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相关会议上也强调,要完善法制体系,加强依法监管,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要积极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加强银行业立法的统筹和规划,重点做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尚福林7日在回答上证报记者提问时称,商业银行法这些年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发展、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防范风险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整个银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上对银行服务也有很多的要求,防范风险方面与过去也有很多不同。

不过,尚福林并没有透露修订的内容。目前市场议及较多的修订地方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这一监管指标被认为有可能修订为监测指标。此外,商业银行法中第四十三条也被多个银行业人士建议修订。

邮储银行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徐学明去年年末在一次公开场合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时,希望不仅在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上进行修订,也能够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跨界经营,为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加好服务实体经济预留空间。

这一建议剑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于1995年。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也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即在维持原有表述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举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相关规定仍以限制为主。

由于空间有限,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进程推进被认为仍然较慢。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向大会提交的提案再次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支持商业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环境面临新的挑战:一是金融脱媒进一步加剧,使银行净利息收入占比不断下降;二是利率市场化已接近完成,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三是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跨界渗透加剧竞争;四是民营银行的“玻璃门”打开后,将与商业银行在转型重点的轻资产业务领域展开竞争。

马蔚华认为,国内金融生态的变化对商业银行影响巨大,本质上意味着商业银行原来以单一信贷业务和法定利差盈利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所面对的外部环境则具有更高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倒逼商业银行必须进行业务、模式、流程等多方面的转型。因此,实行综合化经营,向其他领域拓展就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相关专题:2015两会:创时代

[责任编辑:li_yuan]

标签:商业银行法 尚福林 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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