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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财富管理市场建立统一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的建议


来源:凤凰财经

一、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日益庞大,高净值人群数量和资产规模迅速增长,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行业已成为颇具系统性影响的金融行业。目前,该行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的资管计划、保险公司的资管计划等。截至2014年底,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20.5万亿元,信托业资管规模接近14万亿。尽管如此,我国财富管理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造成整个财富管理市场趋于扭曲和变形,从而亟待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设计框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富管理业务适用的法律关系不统一,且不明确,引致行业内部形成“刚性兑付”潜规则。大部分财富管理是运用了信托原理开展业务,是基于信誉基础上的代理、受托责任体现。信托关系不只存在于信托产品,而是普遍存在于多种形态的资产管理业务中。目前我国财富管理业务适用的法律关系有信托、委托、有限合伙等,导致财富管理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不统一,对于信托业务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受托人的准入、义务和责任等不明晰,理财产品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理财资产的风险隔离缺少法理支撑。在法律关系混乱模糊的背景下,往往意味着财富管理机构需要刚性兑付来吸引投资者,于是拉高了投资者收益水平预期,不利于风险意识的培育,更不利于投资者的保护。

(二)财富管理行业的监管规则政出多门,诱使监管套利成为金融“伪创新”。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财富管理行业监管制度设计不统一,监管碎片化和行政化现象突出,导致财富管理行业存在较大监管套利空间。近年来,国内财富管理行业创新活跃,但大多数创新并未从本质上改善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结构,也没有产生新的交易结构,只是运用不同外壳进行产品包装,从而规避监管。由于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是典型的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监管套利不但不利于金融创新,还会导致财富管理行业成为跨市场金融风险传染的载体。

(三)财富管理行业市场分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导致市场效率不高。在分业监管与分业经营下,行业内不同市场缺乏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跟不上市场发展,比如对基础资产登记制度缺失,无法有效确权和交易,难以建立一个高效的二级市场,从而限制了财富管理产品的流动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选择有效性,抑制了金融创新。

三、相关建议

(一)统一财富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借《信托法》修订构建行业统一的顶层制度设计,培育信托风险文化。统一各类财富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清晰界定具有信托本质的资管产品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而言,可通过修订《信托法》明确信托责任、法律边界和破产隔离,提出“受托人有限责任信托”理念,从而打破刚性兑付,建立“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更重要的是,以《信托法》修订为契机,将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纳入到信托法的框架之内,从而形成财富管理统一的法律规范。

(二)构建金融市场“大资管”监管框架,统一监管规则,以产品为核心实施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建议对于利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在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方面进行协调统一,对于资产管理人的责任机制、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行统一。财富管理业务最终要以产品为载体,建议监管规则的制订尽量围绕着产品分类进行,比如对产品的募集方式、投资方式等关键要素实施分类,而非针对机构所属行业实施监管,以此过渡到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上来。建立“大资管”监管框架,可以促进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

(三)加强财富管理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市场效率。一是可借《信托法》修订,在全国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托登记制度,对于信托的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登记内容、登记程度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促使将更多财产和财产权纳入到信托业务中;二是建立基础资产的登记、确权、流通、清算、外部评级等一整套配套体系;三是大力建设资产管理行业的二级市场,促进不同市场间的互联互通,增强财富管理产品的流动性,提高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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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ang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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