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加大力度引入民营资本 发展民营银行的建议
2015年03月09日 12:24
来源:凤凰财经
一、背景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中国的银行体系形成了5家国有控股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147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多家村镇银行,以及部分外资银行并存、竞争发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格局,一个逐步开放、全方位竞争的银行业格局正在形成。但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仍然高度集中,近60%的存贷款增量被五大国有控股银行掌握,中小银行太少,县域经济和农村地区银行服务严重缺失,金融服务水平低下,金融机构布局极不合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严重不足。中国的银行体系金融资产高度集中在少数大银行手中的状况,不利于正常市场竞争的形成,不利于支持服务实体经济,更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因此,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银行垄断,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已成为一种共识,13亿中国人迫切需要“普惠金融”的服务和需求,因此,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通过银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制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运行效率,更好的通过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众,科学合理布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和工作重点,需要抓紧推进,加大力度。目前,有关国家监管部门明确提出试点3-5家民营银行,但太少了,至少每个省应该发展不少于3-5家的民营银行。
二、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存在一些规模非常大的银行,又存在为数众多的中小型银行和小型社区银行。这在客观上很好地满足了经济中不同规模企业的不同需求。美国人口仅3亿多,而大小银行有8000多家,相比之下,我国有13亿多人口,大小银行只有1000多家,远远适应和满足不了13亿人民日益增强的金融需求和多样化、个性化、普惠化的金融需求。而在我国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和运行环境不佳,导致我国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其提供的金融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和民众的金融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中小商业银行总体实力较弱。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迅速崛起,数量增加较多,这对增加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与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经营实力相比,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仍存在发展滞后、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服务缺失、市场定位不准、市场份额下降、整体经营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仍是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运行中一个突出的结构性矛盾。
二是三农金融、县域金融严重缺失,金融服务水平低下。近年来,随着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资金的逐利性不断加大,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主动收缩了县以下分支机构,从而出现信贷重点向大中型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倾斜的趋势。根据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 中小银行、社区银行往往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而在我国中小银行发展依然滞后,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这导致我国城乡地区,县以下的金融供给明显不足,金融问题成堆。
三是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目前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非国有企业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国有企业的数量,而在商业银行体系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仍占垄断地位,以服务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商业银行仍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特性使得国有银行以服务国有企业为主,其贷款投向集中在大企业、集中在国企、集中在大城市,以及集中在沿海城市。而我国为数众多的非国有企业,和民营经济,由于中小银行体系尚不发达,其融资需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
三、建议
与国际发达的金融体系相比,美国银行业是先办区域性的小银行,不允许跨州吸收存款和贷款,再进行跨区域经营。所以其现在仍有很多区域性小银行存在。而中国银行业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制转变而来,先建立一批全国性的大银行,再转成商业银行,这使得加大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引入民营资本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目前来看,建立一套有效的民营资本准入、监管和退出的法规,并引导城商行形成体现自身特色的经营理念和符合实际的市场定位,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这应成为当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目标,抓紧改革。
一是全国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新型中小社区银行、民营银行3-5家,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多办小微民营银行,服务民众。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经济和县域实体经济发展,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使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的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下一步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拆分大银行,发展中小社区银行和民营银行,打破垄断,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切实增强银行的市场化、股权结构多元化。政府要选择性地,以区域性重点地域或专业性重点机构为试点,逐步、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或主导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中小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及各类中小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组织。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尤其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布局不合理,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现状,要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着力构建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组织发展,将金融服务伸至城乡居民,从而形成金融机构分层次、错位竞争的市场组织体系。仅在全国试点发展3-5家民营银行的举措远远满足不了小微企业、三农经济等实体经济和广大民营企业、广大民众对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也远远适应不了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大势所趋,至少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该发展3-5家为宜。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强化管理,完善风控,为中小民营银行健康发展打好基础,特别要强化中小民营银行内部管理,切实防范民营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种种风险。由于中小银行普遍存在资本金薄弱、补充资本金渠道狭窄、贷款集中度高等先天不足,其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尤其是分布在县域和农村地区的中小银行,金融监管网络难以有效覆盖。因此,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业务规范性的指导,促使其不断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同时,督促中小银行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倡导其确立准确的市场定位,采取符合自身情况的发展战略,通过鼓励银行业最佳实践,在行业内推行加强金融创新长效机制建设。
三是加强审慎性监管,建立分层监管体系,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防范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开放和其监管要并行推进,根据中小商业银行和社区银行的运营特点,建立多层级监管体系。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金融机构,其不同经营特点,建立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指引,实施分类、分层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采取有区别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的重点领域、环节和对象,防止出现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空白,保证其稳健运行,更好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最大限度实现“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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