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新诉讼担保方式: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
2015年03月18日 11:51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陈婷婷
诉讼财产保全规定的等额财产担保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也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
诉讼财产保全规定的等额财产担保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同时,也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案件执行难。为此,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建议,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
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诉讼保全需要相关担保的规定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
为此,康为民建议国家建立保险担保机制,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由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对诉讼财产进行保险来提供担保,使一些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财产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减轻诉讼保全成本;二是制定合理的财产诉讼保全费率。
“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康为民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尤其我国已有云南、天津等地试运行,效果良好。
据了解,2012年,云南保监局同意诚泰保险在云南试点两年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截至2013年12月,诚泰保险旗下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共向社会提供了2.3亿元的保险保障。
与此同时,云南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是针对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尤其是对于无法提供实物财产进行担保的,或进行财产保全时限较为紧迫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创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收费,让基层法院绝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利用诉讼保全制度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直接提高了案件的保全率,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执行不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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