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伟: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应立法先行
2015年06月27日 14:51
来源:凤凰财经
凤凰财经讯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金融而言,法治同样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随着金融创新的突飞猛进,影子银行的迅猛增长,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完善金融法治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必由之路。当前金融法治存在哪些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环节?当前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修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来提升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所长丁伟先生在27日“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上表示,法治先行完全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法治先行法治怎么走呢?按照我们对法治建设的理解,这个逻辑的顺序应当是立法先行。
以下为演讲实录:
[马红漫] 非常感谢您的介绍。我刚刚特别请教了丁主任,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概念是不是有可能区分开来,比如说某人买理财产品,到底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呢?按照投资学的经典定义,所谓投资就是把时间拖后的消费而已,但在法律方面还是有所不同。各自保护的权益和救济范围是不是不一样呢?都可以讨论。接下来有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进行演讲。
[丁伟] 谢谢主持人,今天下午非常荣幸,首先是听了两位嘉宾的主旨演讲,刚刚又有两位做了很好的演讲,我受益匪浅。原来我准备了一个稿子,后来感到很多内容跟大家交叉了,我还是谈一些感想。今天几位嘉宾都不约而同讲到金融投资者或者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治很重要,周汉民先生一上来就说金融互联网法治先行。我就考虑这个问题,法治先行完全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法治先行法治怎么走呢?按照我们对法治建设的理解,这个逻辑的顺序应当是立法先行。
首先对于金融投资者也好、消费者也好,保护的动因在哪里?优先发展也好?突出保护也好?理由在哪里,这是我们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我的感觉,应该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本身有特殊的情况,我们现在的金融机构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也就是说我们的金融机构有它的垄断地位,在现在发生的这些纠纷当中,我们的投资者也好、消费者也好,作为原告的情况比较多,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我们上海也急需形成跟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我们要搞法律制度或者说完善法治环境是有必要的。
关键是怎么搞法,刚刚很多嘉宾都讲了。我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法治先行毫无疑问,那么法治先行不能理解为增量,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对现有的立法资源怎么有效的利用,就是盘活存量。因为考虑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还是执法问题,立法在中国已经不是问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中国什么东西都缺,就不缺法律。法律越来越多,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做五年立法规划,不断地催生法律。法律体系内部各个功能、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下左右的协调非常重要。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加立法的有效性、针对性、协调性。就今天讨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也不说没有法,刚刚主持人说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本身是一个双重身份,它的地位是双重的。对于权利性保护的法律,我认为也是多元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我们主要的法律或者说基本法是消法。
刚才几位嘉宾都说了,消法本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制度做规定,和金融消费者有关没有规定的这么多,但我觉得基本制度是有的。是不是说有一种新的业态出来,就要立一部法。我个人感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来以后,更主要还是要有效的修改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对现有的立法资源怎么规定,现在一方面是法律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同样类型或者内容交叉的法律五花八门。地方人大立法、地方规章还有其他规章文件很多,真正打官司没有几个有用。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方向怎么走有很多的观点,一种观点就是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扩大保护范围。现在消保委受理的案件纠纷当中金融服务业像银行的信用卡,我们都受理,比如说保险业,人寿险、车险都受理。退一步来说,从司法角度来说现在投资法、合同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都有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对现有法律进行改造,有些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有些是对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解释。怎么样充分的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是我的观点。
另外上海要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当然中央非常支持“一行三会”,尤其是金融中心建设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性支持。从地方层面来说,有没有相应的立法空间。如果说纯粹从立法角度来说,按照传统的理解地方是没有权限的,因为金融制度涉及的是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是立法法规定的。从监管角度来说,金融监管也是国家的事权,是垂直的体制,地方是没有权限的。这是意味着地方没有相关的立法权限呢?不能完全这么理解。
换个角度来,我们上海在“四个中心”建设当中立法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比如说我们可以从对金融服务,怎么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规定,地方立法是有一定的空间,包括怎么样建立透明的、有效解决的机制,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这些都和地方立法不矛盾的。我想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我们地方还是有一定的创新空间。我们上海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很多,比如说上海的消保条例,有些还是可以解决大部分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所以,我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立法很重要,但是有一个观点,立法不是万能,立法的功能是有限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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