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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实录


来源:凤凰财经

凤凰财经讯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金融而言,法治同样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随着金融创新的突飞猛进,影子银行的迅猛增长,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完善金融法治是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必由之路。当前金融法治存在哪些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环节?当前如何通过完善立法、修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来提升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金融法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论坛实录:

[马红漫]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现场请到的两位参与主旨演讲的贵宾,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先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先生。

[周汉民] 谢谢。今天是一个有意思的课题,我不能把它作为话题,因为尚在研究之中,但主题应当鲜明。我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法治当先行”。今天就讨论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议论颇多,有人说是一个现象,有人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但它的国际趋势如何呢?

第二个问题,对中国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当借鉴怎样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立法技巧和相关的法治实践。第三个问题,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至今到底有哪些形态,而这些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如何影响未来?最后提若干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法治先行我有怎样的思考?

如果我看全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我以为五大趋势是非常明显的。第一个趋势是移动金融的爆发增长,第二个趋势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融资方式去经济化明显。第三个趋势所谓的网络银行,是一种多元转型的状态。第四个趋势互联网金融依据的是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和大数据广泛应用的推动。第五个趋势如果做点预测,不能预测太久,但至少可以这么说,互联网包括互联网金融对未来人类五十年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就是因为社交元素有了深度的融合。

如果从这五点来展开,我以为首先来看,移动银行发展叫做移动金融。移动银行现在在不断地推陈出新,移动终端多元形式的产生,有人说这是一个现象,我以为这是一个趋势。

第二,去中介化表现非常明显。我愿意把去中介化四个表现简单的予以提炼。一是融资的方式日益多元;二是定价的方式和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这就是为什么民众越来越喜欢使用互联网从事金融活动的原因;三是风险防控,人们关注但是漏洞很多;四是信用体系的建立成了消费者至今十分纠结,但希望它能够日趋完善。

第三,网络银行多元转型。现在网络银行的线下延伸也好,特色化发展也好,全能化转型也好,方式多样。

第四,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是验证了多少年来美国哈佛大学营销学专家考特勒博士的观点,那就是需求是可以创造的。互联网时代如果可以延伸这一观点互联网金融的法治要涉及的是有关金融欺诈,信用是应当得到精确评估的,而运营也是可以不断优化的。

第五,谈一下社交。手中握有手机就握有一个移动银行。那么社交整个过程当中的支付和应用服务带动了社群服务,以及营销在互联网时代、价值理念和相关运作模式的变革。这是我讲的第一部分,非常简括的说全球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到底形成哪些趋势。

第二个问题是今天的焦点探讨,因为要切题,与本题必须吻合,就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有一句话,也就是全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实表面是参差不齐,而实质上一定程度上齐头并进,然而国外已经有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对我国相关监管模式的建立和健全有实际的,我以为也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全球对互联网金融分类大概分为五类,全球的监管有了哪些新的模式呢?一是关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第三方网络支付当然中国所创下的记录,全球是瞩目的,比如说去年“双十一”,全民购物节,一天完成551亿的销售额,创下了我们国家也是全球第三方网络支付日经营量的新高。我要谈一下在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到底侧重什么?时至今日美国将第三方支付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的监管,它的监管侧重是过程,不是侧重结构。但同时在欧盟正好相反,在欧盟监管的核心就是监管机构,因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法给予明确的界定,由此管理的方式就不同。所以,第一个领域、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两大侧重在大西洋两岸很不同。

二是,对网络信贷的管理。有人称之为互联网小贷的管理方式。美国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美国的《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美国有一个重要机构,中国的相应机构也特别重要,就是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一机构是要求互联网的信贷平台注册,从而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交易。 

由于在这一平台上的注册成本较高,有许多的潜在市场参与者就难以进入这个平台。比如一个网贷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高达400万美元,英国有一个规模最大的网贷平台叫做“ZOPA”,放弃进入美国市场,因此这一机构重点关注的是网贷平台是否按照要求披露信息。由此如果一旦出现资金的风险只要投资者可以证明,在发行说明书当中关键信息有遗漏或者错误,那么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追偿损失。

除了登记这个事情之外,还要求网贷平台应当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登记部门和联邦委员会的要求是相仿的。当然有些州要求更高,比如要求对投资者增加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等等。这是在大西洋的一岸,另外一岸对同样的现象管理就不同,此举在英国纳入消费者管理的范畴,特别是强调行业自律,所以一方面英国的网络信贷增长速度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就比较强。我以为对中国借鉴意义同样在于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要提一下英国2011年8月5日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叫做P2P金融协会,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的操作指引。操作指引基本原则就提了九项,相关的规范发展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促进作用就十分明显。

当然在政府管理方面,目前英国网络信贷监管硬性法律约束除了《消费者信贷法》以外,还没有更多的硬性法律规定。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所设立的许多制度同样值得我们一一来进行甄别,进行借鉴。至于在欧盟,欧盟惯常的做法并不是首先立法,欧盟有过渡性的文件“D”,有人翻译成指引性文件,有人翻译成指导意见,欧盟对于网络信贷对于双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这是在欧盟,欧盟规定非常具体。

第三,对于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在众筹融资平台监管方面,我也举一、两个立法的例子。首先举一部美国法,美国在2012年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使得小型企业在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要更容易的吸引投资者获得投资,来解决美国时常关注的失业问题。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这部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互联网理财的监管,美国的做法主要是对互联网理财“PP”的监管实践,可以说出这样的监管目前到底侧重什么?这样的监管目前侧重是对独立实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但是由于许多做法没有先例可循,个人认为美国这一方面的监管仍然保持了现状,保持了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作为新兴的业态专项进行监管。

第五,在中国实践不多,但在国际社会立法颇多,就是对比特币的管理方式,相关的立法,法国走的很早,在2013年就有相关的规定,要求政府核准将这样的监管纳入准银行之列,受政府直接监管。美国是在2013年3月19日发布一部很重要的规定《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有详尽的条文。这是我第二部分讲五大领域相关监管,就想说一个基本观点:这样的监管方式各异,但是不离初衷,就是今天论坛突出的主题,对消费者权益尽可能做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部分关于中国的互联网,它的迅速爆发有六个特点。中国互联网金融迅速的爆发呈几何状态不过两年时间。2013年中国网上银行综合超过1000万亿,同比增长22%。而2013年手机银行交易总额接近13万亿,同比增长了248%。同样是2013年,支付宝很自信的说,它已经拥有3亿实名用户,一年中完成125亿笔的支付,超过1亿用户,主要采取支付宝钱包。支付宝由此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

这样的发展我以为,我们的金融模式与先进国家基本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但是特点很明显,有六大特点:一是成本低;二是效率高;三是覆盖广;四是发展快;五是管理弱;六是风险大。

人们把我们现在众筹融资作为众人拾柴火焰高这一古老成语的呈现,首先就是成本低。成本低是最重要的驱动力量,这个成本低是两个原因,一个原因是相关的机构可以避开开设营业网点的资本投入,另外消费者可以在比较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所谓效率高就是有吸引力,因为实体银行,今天我讲话很谨慎,完全按照稿子来的,就是为了谨慎。但不得不说实体银行经常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我就是消费者,这就是我基本的感悟。而网络金融效率在几秒钟可以完成多笔交易,所以我们把互联网金融称为真正意义的信贷工程。

第三个特点覆盖广,一句话哪里有互联网、哪里就有互联网金融。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宣布我们整个上海要尽快实现4G全覆盖,也就是说金融服务是可以时时刻刻提供,使得覆盖广成为现实。

第四个特点就是发展快。发展快不用举例,2013年的数据就可以看出发展在中国何等快,快到眼花缭乱。

第五个特点管理弱。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停业很多,我们现在的情形是缺乏准入门槛、缺乏行业规范,因此管理弱就显得非常直截了当影响互联网金融发展。

最后一个特征就是风险大。我认为风险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信用风险,第二个是网络安全风险。现在很多人只关心前者,对信用风险讲的非常之多,很少有人关注网络安全风险,同样是危及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巨大风险,比如说最近有一个相关企业网络突然发生事故,这样的事故就导致许多的信息可能被泄漏,可能从此永远消失。由此如此需要提醒的就是,在壮大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同时,我们应当非常明了,我们有几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 

一是,我们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或缺的。去年开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我认为全面依法治国至少可以用六个标准来涵盖何为依法治国。第一个标准就是要依法治国必须要有法的存在,没有“法”的存在,就没有依法治国的根基。第二个标准不仅要有法,而且“法”要凸显它的正义性。今天我们在谈消费者保护就是法的正义性表现的焦点。我认为,我们这个领域如果监管缺乏强而有力的依法支撑是不当的。

二是如要立法,法律如何定位。我刚才举美国、欧洲国家的实践,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照搬照抄,但借鉴意义不能不重视。

三是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其实就是反映在两个方面。实话实说,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管,这是主管部门要关心的问题。第二个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其实也从内心来说,不太希望别人一天到晚来管。由此可见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自理体系的现代化,该管的要管、该放的要放,就是要依法管理,不是政府垂直下放从中央下放到省市,从省市到地区,应该是从政府相关权力放给社会、放给企业。

最后就提出我今天想利用这个崇高的讲坛提的五点建议。一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将互联网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是合理的,现有监管框架就是把互联网金融看成是金融之一种。应当是在现有框架的延伸和扩大方面来监管。目前另起炉灶似乎不必。

[周汉民]一是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将互联网纳入现有的监管框架是合理的,现有监管框架就是把互联网金融看成是金融之一种。应当是在现有框架的延伸和扩大方面来监管。目前另起炉灶似乎不必。

二是应当注重行为监管。我们的监管从行为监管到机构监管都有不同的模式。但是从行为监管来说,美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这四个国家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就是它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 

三是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坦率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用一日千里来形容。因此没有一个金融现象可以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象相比拟。由此立法是首位的,但是如果立法来不及,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或者说相似法律做细则补充也是可以的。这里有美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法国、英国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是一个国家的经验,我认为值得提出就是加拿大,加拿大今年年内要立一部法,反洗钱和恐怖活动法,这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和反逃税是有借鉴意义的。 

四是行业自律标准与企业内控流程要相互补充。如果说今天的工作需要加强,那就不仅是立法,其实是行业自律、同业工会行会的作用。建议应当成立区域性尤其是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工会。我以为这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许多的事尤其是行规应当是行业自己的事。 

五是我们国家应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明确时间表,而且特别要推进。延伸来说,去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编撰《民法典》,这与讨论互联网金融的法治是完全契合的。我们国家制定相应的《民法典》必须推前,不能落后。

五条建议之后加一小点,现在很流行叫做互联网+,我就叫做五个建议+。就是关于上海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如何深化的问题。我们今天的讲坛叫做陆家嘴论坛,陆家嘴曾经不叫陆家嘴,曾经通过了陆九条,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为上海的自贸区发展战略配套。我听说在2013年12月到2014年2月央行和“三会”通过50条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到今天我们行将迎来新某某条,有人说叫做新49条,也有人告诉我叫50条。我们不在乎这些,但至少有一条在乎的,就是行将出台的这些新政仍然是鼓励类的政策,要把它们落到实处,要使中国的互联网继续成为全球互联网的领跑者,还要跑得好,我们的立法就不能忽略,时机必须把握。谢谢大家!

[马红漫] 非常感谢周主席带来的精彩演讲,周主席是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角度来讲金融监管非常有必要。互联网金融发展确实给大家带来很多的便利性,比如说很多新的民营银行审核信用的时候,你把这张脸凑过去,只要有相应的互联网数据有一个人脸识别计划,马上消费贷款就给你。比如说你有类似互联网上在阿里系统当中消费、经营方面的记录甚至是POS单的记录就可以直接放款,越来越方便了。但越来越方便的同时也意味着大量的信息采用一种虚拟的状态,没有常规的金融消费或者投资当中的单据、确认。怎么保护呢?周主席也举了一个例子,著名的电商公司地下光缆被挖断,支付遇到了问题。大家总结了一下,在清华学计算机最终还是干不过山东蓝翔的。问题是如果发生了类似的状况怎么从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的角度去完善呢?接下来有请第二位主旨演讲嘉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先生。

[盛勇强] 周主席、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很荣幸有机会在今天下午的论坛跟大家分享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我看了这个标题,金融消费者后面加了投资者,也加了括弧。我想这里括弧内的投资者应该不包括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如果不包括的话,我们为什么要突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呢?这是许多人都非常关心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讲契约自由,我们讲交易各方的主体地位平等。为什么又突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呢?这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所以,我想今天我要跟大家分享的是,我们为什么要特别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二个是,如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第三个是,谁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是为什么要特别突出在投资者上加括弧,排除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仅仅是对金融消费者给予特别的保护呢?我们都知道《拿破仑民法典》有三个支柱,第一个是所有制权益保护,第二是契约自由,第三个是侵权的过错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体系当中,这三座大厦依然很稳固,但是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1929年美国股灾的时候,后来罗斯福采取新政时曾回顾这段历史,他总结说美国当年的金融危机固然有总体经济的走势因素,但是股市崩盘很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欺诈发行证券的数量,导致了资产的安全、风险稳定都处于失控状态,最后导致了股市的崩盘。 

我们又看到在这三座大厦在维护市场稳定当中虽然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但往往还不够,尤其对于契约自由过于强调的时候,对于契约双方地位平等过于强调的时候,现实生活中的契约双方并不是实质性平等。对交易信息的掌握程度,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对风险把控能力的掌控程度,对经济实力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因为从《罗马法》开始,在合同制度当中就强调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强调契约平等的时候往往就忽略了出售人的义务、出售人诚实信用的要求。

所以,美国联邦政府在回顾1929年这段历史以后,罗斯福总统在1933年的时候出台了《证券法》。罗斯福总统在签署这部证券法的时候曾经说过,从此以后我们从一个买者致胜的时代进入了卖者致胜的时代。我们在强调契约自由、契约平等的过程当中,要更多的赋予出售人的诚信义务。

我觉得证监会肖钢主席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在强调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同时,更要强调卖者需负责。这是我们一种特别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在强调市场,在决定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市场本身会有失灵的时候,市场主体参与人不是各个都是天使,政府如何当好守护人的角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这是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话题。我们为什么要特别突出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我要说第二个话题是我们如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今天世界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工具,刚才周主席做了非常全面的介绍。虽然切入口是互联网金融,但基本上反映了大西洋两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思路。对于世界上零零总总的法律和政策工具如何来取舍呢?从市场准入监管,光一个市场准入监管就有许多的方式,比如说审批制、注册制等等,包括投资人的适当性管理,不允许进入到某些产品交易当中,也是一种市场准入的方式。此外从市场的集中清算安排,一直到有序的破产清算制度,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和法律制度。

我们如何来取舍,对这么多的法律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究竟采用什么样的理念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当下需要很好研究的。我觉得我们的监管理念究竟是强政府,还是强市场。如果是强调强政府,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的力度。如果我们觉得这个市场是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体系,我们的监管可能更要通过市场自律来确保市场的有序有效。

曾经跟美国一位金融机构的主管做过交流。我问了他两个问题,一个是美国金融机构的牌照获取是否方便,他回答我说只要你符合法定的标准,就可以获得金融牌照。第二个问题,如何来监管?他说美国的金融牌照只要法定标准符合的时候都可以取得。但是一旦你取得金融牌照的时候,在你整个营运过程当中会受到非常强有力的监管。他告诉我一个数字,我没有去求证过,他说美国某些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每天受到的监管次数是一天300次以上,它是全国性的监管。

我们今天如果要构建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话,我们在市场准入环节如何来应对,我们的行政成本。面对目前如此大的交易量如果完全靠政府的资源来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这样的措施有行政成本的考量,我觉得是需要很好的研究。所以,在我们研究世界上零零总总,那么多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时候,我们需要很好的确定我们的监管理念是什么?我们是强政府,还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监管理念。这是需要我们很好的把握。

第二个方面,我们既要突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又要确保市场的效率。我们不能光在讲突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忘了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决定性因素。所以,我们在强化某一个主体对它的特别保护的时候,千万不要把市场效率这一块给忘了。在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选择的时候,我觉得我们要突出的第二个理念是要处理好权益保护和市场效率之间的平衡。注册制是不是能回答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可能还需要很好的研究,来实践。我们选择政策工具,选择法律工具的时候背后是它的理念。因此要平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市场效率之间的关系。

第三个方面,既要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倾斜,同时也要注重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因为消费者的权益固然重要,但是整个市场体系的稳定运行重要性远远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是通过市场的有效、有序平稳运行来实现的,而它在法制上的根基是《拿破仑民法典》上确定的三大支柱,到今天仍然没有过时。只是这三大支柱在实际运行当中对应到市场失灵,不能很好起作用的时候要进行一些调整,千万不要把《拿破仑民法典》的三根支柱给丢了。

我们要强调财产权利的保护,强调契约自由,强调侵权的过错责任。侵权法的过错责任虽然看上去是对责任的追究,但是侵权法很重要的一个功能是保证人的自由,只要你没有过错你就不必承担责任,你的行为是自由的。这是我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根基。所以,千万别强调一个的时候把另外一个忘了。我们在选择政策工具和法律工具的时候要处理好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如果把这三件事情想明白了,我觉得世界上那么零零总总的制度,我们如何取舍也就非常容易了。这是我今天想分享的第二点想法,如何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我想分享的第三个想法是我们金融消费者权益由谁来保护?从上海法院来看,2013年全年的金融案件总数是31000多件,2014年是5万多件,增长了70%以上,案件增幅非常大。大家都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我要说另外一句话,司法不是公平正义守护的唯一一道防线,前面还应该有很多道防线。今天我们来讲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时候,千万别忘了我们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的现实,与公共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千万别忘了在司法前面还应该有很多道防线。

今天来讲这个话题很有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们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当下,刚才周主席也说了,我觉得应该建立行业自律、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司法救济综合性的保护体系。通过这样的综合性保护体系使得金融市场的纠纷,使得金融市场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得到切切实实的维护。所以,我们上周专门和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签了诉讼和调解对接的协议。我们一中院在本周又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局签了相应的诉讼和调解对接的协议。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推动构建一个全方位的、综合性的、立体的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共同维护上海乃至于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切切实实维护投资者的财产权利、契约权利、侵权责任追究权利。谢谢大家!

[邓智毅] 大家下午好,利用这8分钟时间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在基于目前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应该加快立法进程,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要说的第一个意思是,国际社会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监管日益加强,从07、08年这一轮金融危机到现在已经七、八年过去了,但是至今没有完全走出泥潭。所以,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对我们整个全球经济金融的破坏是可想而知的。那么,危机之后全世界都在反思,到底问题在哪儿?我们应该怎样去修补监管的栅栏,防止被同一块石头再绊倒。反思的成果是多方面的,但在我看来,现在在全世界唯一毫无争议的共识就是在过去一段时期里面,我们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缺乏的。

这个话题的提出也是从样本开始的,像03年北京的非典一样,有的区域多,有的区域少,有的人群高发、有的低发,是为什么?你要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尽管不能幸免,关键是看究竟是单方的监管还是双方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的监管,同时对金融消费者有没有受到侵权,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

如果说的通俗一点,过去我们把所有风险防范的资源全部压在机构,例如汽车进行年检,看看保险杠结不结实,看看刹系统灵不灵,前提是这些全不失灵的时候就可以防范金融危机,实际证明这是不完全的。如果马路上有很多的警察,有规章,能够经常进行日常行为的监管,我们的风险可能会大大的减少。所以,危机以后美国、英国都成立了自己的行为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是独立于美联储和其他的金融监管机构的。说白了就是专门有一个机构站在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维护他的权益。

过去我们也是防风险,但这个车怎么不沉、不翻,都是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角度出发的,很可能或多或少甚至或大或小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更多的迁就于维护体系的稳定。我想借这个机会说,全世界金融危机以后,我们“一行三会”成立四个正局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每个体系内专门成立金融消费保护局,由此可见上边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重视,同时也是在这个大的国际背景下做这个事情的。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也在逐步的建立,我们是2012年银监会起草并印发了银行业投诉处理的规程。同时,现在鼓励各个银监局建立多层级的、分类的科学投诉机制。在这里也要透露不是很准确的数字,去年一年来信、来访、来函、来人,所有金融消费者不满意的有1081万件。第二个,2013年印发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引,确立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和纲要。

第三个,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办法对每个机构进行多纬度的打分排名,来施加监管的压力。所以,我国银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制度也在逐步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法规,应该说还有很大的空间。一是现有的法规太窄,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这里面涉及到金融非常少,就是点到为止。但是金融的交易和一般商品的交易是有很大的不同。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日益倍增的金融交易数额和复杂性、专业性。

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太偏,刚才说了所有的出发点都是基于审慎监管作出的。所以,我们过去已有的银行业法规里面对于行为监管的内容太少,侧重点还是立足于审慎监管,和整个体系的稳定性。

三是现有的法规太低,我们“一行三会”也出台了很多的文件,但打起官司来都不能成为依据。应该说,整个形式是比较严峻的。

下一步怎么办,第一个就是在现有法律里增加内容,第二个另立独法,我们主张应该实时推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就会专门有一部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法,这样对实现金融交易复杂的特点上切切实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谢谢大家。

[芮跃华] 我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是去年成立的专门服务中小投资者的机构,今天在这里讨论金融法治和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非常有现实意义,刚才盛院长也讲到了。上海是非常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昨天杨市长也讲到上海的金融业产值占到GDP的13%以上,成绩非常显著。我们知道这个数字在世界上也是比较高的,尽管和香港、纽约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我想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这个数字是很重要的标志,但还远远不够,就上海金融中心来讲还有诸多的优势,比如说金融机构的集聚。从行业来说,银、证、保、期权;从功能来说,市场组织体系完善,各类要素市场几乎应有尽有,监管良好,或者说监管部门的实力也是很强的。刚才也提到就上海来说,2013年和2014年相比,金融案件的投诉增长了70%,这个数字说明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得到了投资者和消费着自身的重视,得到了司法的支持,得到政府部门的解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

所以,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除了机构的集聚、功能的齐全以外,很重要的标志就是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围绕这个观点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在迅速的完善。为什么这么说?我作为我们公司的负责人,当证监会成立这个机构的时候,上海市政府十分重视,无论是浦东区还是虹口区非常重视,纷纷要和我们合作。本周我们和上海一中院专门签署了就中小投资者维权、纠纷调解合作备忘录。

这个数字刚才说了,从上海来说,增长的非常快,法院的同志跟我说,他们有一个金融厅,现在的案件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比例极其不匹配,跟我们合作以后感觉到好处很大。我说这个好处不是你的,我说这个好处是让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增强了获得感,增强了实实在在的收获。这里就要强调的什么呢?我们市场各个相关方面要关注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我们和一中院最近合作的协议就是,刚才盛院长也提到,司法不是唯一的公平正义保障的防线,虽然是最后一道防线。

我的第二个观点就是括号里的三个字,“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很有意义,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非常注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但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做,期望下次论坛的时候,投资者就不再括号里面了,至少和金融消费者是并列的。 

为什么要这么说呢?可以从美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在1970年就专门国会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根据这个法专门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包括政府部门、市场各个方面都有制度安排。从法律上来说,投资者不管是中小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和我们的金融消费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也是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的。就我们国内来说,在04年国家也专门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五年左右也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这个消费者和投资者目前面临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说国务院出台的法规,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工作的重要方面。

希望在下一次论坛的时候,投资者就不再括号里面了。就投资者来讲,在新修改证券法的草案里面,据我了解现在有了专门一章,距离我所说的和美国有专门一部法律的距离越来越小了。在此呼吁市场各个相关方面一起来关注中小投资者的服务,和法律方面的建设。谢谢大家!

[马红漫] 非常感谢您的介绍。我刚刚特别请教了丁主任,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概念是不是有可能区分开来,比如说某人买理财产品,到底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呢?按照投资学的经典定义,所谓投资就是把时间拖后的消费而已,但在法律方面还是有所不同。各自保护的权益和救济范围是不是不一样呢?都可以讨论。接下来有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进行演讲。

[丁伟] 谢谢主持人,今天下午非常荣幸,首先是听了两位嘉宾的主旨演讲,刚刚又有两位做了很好的演讲,我受益匪浅。原来我准备了一个稿子,后来感到很多内容跟大家交叉了,我还是谈一些感想。今天几位嘉宾都不约而同讲到金融投资者或者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治很重要,周汉民先生一上来就说金融互联网法治先行。我就考虑这个问题,法治先行完全符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法治先行法治怎么走呢?按照我们对法治建设的理解,这个逻辑的顺序应当是立法先行。

首先对于金融投资者也好、消费者也好,保护的动因在哪里?优先发展也好?突出保护也好?理由在哪里,这是我们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我的感觉,应该说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本身有特殊的情况,我们现在的金融机构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服务平台的提供者。也就是说我们的金融机构有它的垄断地位,在现在发生的这些纠纷当中,我们的投资者也好、消费者也好,作为原告的情况比较多,都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我们上海也急需形成跟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我们要搞法律制度或者说完善法治环境是有必要的。

关键是怎么搞法,刚刚很多嘉宾都讲了。我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法治先行毫无疑问,那么法治先行不能理解为增量,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对现有的立法资源怎么有效的利用,就是盘活存量。因为考虑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还是执法问题,立法在中国已经不是问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中国什么东西都缺,就不缺法律。法律越来越多,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做五年立法规划,不断地催生法律。法律体系内部各个功能、各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下左右的协调非常重要。四中全会提出要增加立法的有效性、针对性、协调性。就今天讨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也不说没有法,刚刚主持人说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本身是一个双重身份,它的地位是双重的。对于权利性保护的法律,我认为也是多元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我们主要的法律或者说基本法是消法。

刚才几位嘉宾都说了,消法本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制度做规定,和金融消费者有关没有规定的这么多,但我觉得基本制度是有的。是不是说有一种新的业态出来,就要立一部法。我个人感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出来以后,更主要还是要有效的修改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对现有的立法资源怎么规定,现在一方面是法律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同样类型或者内容交叉的法律五花八门。地方人大立法、地方规章还有其他规章文件很多,真正打官司没有几个有用。

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方向怎么走有很多的观点,一种观点就是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扩大保护范围。现在消保委受理的案件纠纷当中金融服务业像银行的信用卡,我们都受理,比如说保险业,人寿险、车险都受理。退一步来说,从司法角度来说现在投资法、合同法,对于投资者的保护都有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对现有法律进行改造,有些是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有些是对有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解释。怎么样充分的利用现有的立法资源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是我的观点。

另外上海要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当然中央非常支持“一行三会”,尤其是金融中心建设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性支持。从地方层面来说,有没有相应的立法空间。如果说纯粹从立法角度来说,按照传统的理解地方是没有权限的,因为金融制度涉及的是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是立法法规定的。从监管角度来说,金融监管也是国家的事权,是垂直的体制,地方是没有权限的。这是意味着地方没有相关的立法权限呢?不能完全这么理解。

换个角度来,我们上海在“四个中心”建设当中立法也在不断地进行探索,比如说我们可以从对金融服务,怎么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对相关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规定,地方立法是有一定的空间,包括怎么样建立透明的、有效解决的机制,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这些都和地方立法不矛盾的。我想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我们地方还是有一定的创新空间。我们上海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很多,比如说上海的消保条例,有些还是可以解决大部分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所以,我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立法很重要,但是有一个观点,立法不是万能,立法的功能是有限的。谢谢!

[马红漫] 其实嘉宾在围绕未来的立法或者说政策,以及行政部门的建议上,观点上已经有讨论的空间。接下来有请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林火灯先生。

[林火灯] 谢谢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我的发言如果觉得跟前面不是很搭调的话,请大家谅解。我来自台湾,来自资本市场,我想从资本市场运作的核心来切入今天的主题。 

从资本市场来看,投资者的保护非常重要,我们看美国的证券交易法,美国的证管法任务第一个就是投资者保护。我最近看了一个报告,欧洲证券市场的管理局刚刚完成了2016-2020五年策略发展计划,任务第一条也是投资者保护。在台湾的证券交易法第一条就是为了发展“国民经济”保障投资,投资人保护在资本市场是非常严肃的。

第二点想跟大家分享的是,从昨天的开幕肖钢主席的致辞,以及下午一场讨论推动注册制度的时候,都提到了一个清晰的概念,资本市场就是我们讲的直接金融,这边叫做直接融资,它基本上比较有效率。我们不是说银行不好,这是间接金融、直接金融的特性,各有特色。如果任何一个经济体快速发展经济,其实直接金融是非常关键的。

为什么直接金融会比较有效率呢?一边是投资人,另一边是发行人,中间少了代理人。具体来说今天一家公司发行股票100块,你觉得可以买,觉得合适就可以买。现在的关键是,这样一个市场的结构,我凭什么决定这个公司的股票100块可以买呢?就是资讯。昨天肖钢主席提到,直接金融里一个非常核心的价值就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整个资本市场运作的核心。我们怎么确保在资本市场所传递的信息是正确的,是及时的,是充分的,是对称的,这是关键

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或者投资人保护角度来看,去确保这些信息一定是正确的,一定是及时的,一定是充分,一定是对称的。这是我们资本市场发展非常重要的核心。在台湾很多老板为了激励员工让公司看起来明天会很好,可交易所第二天就开罚单了。有一家公司在报纸上做广告,我们觉得广告不实,交易所也开了罚单。这是直接金融、资本市场依赖的核心就是信息,如果信息被扭曲了,我们这个资本市场就没有办法维持了。

公司一旦大型化之后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理论上这个公司是由股东所组成,所有决策的利益应该是为股东的利益,可是这个公司太大了,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让股东来治理,必须要有董事会,必须要选经理人,怎么确保董事会,确保经理人做的每件事都是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呢?所以从投资人保护的角度来看,两边不对称,我们少了中间的代理人。我们今天谈到所谓的互联网,还没有进化到不需要中介机构,这两天也谈到四个字,去中介化。我们还没有进化到这个地步的时候,一个市场的运作是需要中介机构的。我们中介机构典型来说就是证券商、承销商等等。

中介机构一样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早期在人工交易的时代每家证券商派一个人在场内,投资人单子从场内进行撮合。所以,早期的证券商如果今天价格好,这个单子就变成他的,如果价格不好,单子就是投资人的。中介机构是不是为了投资人最大的利益,或者中介机构会不会知道这是一个不好的价格?还是只顾把交易量做大,拿更多的佣金。所以中介机构非常重要。既然这是一个市场,市场需要有人去运作,我们称自己是一个市场运营者。从管理市场、运作市场的角度来看,维持市场正常的运作是非常关键的。 

什么叫做维持市场的正常运作呢?如果这中间有人利用讯息不对称进行内线交易。那这个市场就有非常大的漏洞。或者说今天有人每天连续把股价从100块炒到300块,然后把股票抛给你,我们叫做炒作。除此之外还比如说,今天成交在98块,有多少人是希望用97块去买的,还有多少人是希望用99块卖的。你公布一笔成交的时候为什么把上下五档价格都进行揭露?因为这对投资人来说非常重要。

或者我们常常说房地产市场核心的价值是什么?如果问证券市场,变现性非常重要,如果今天没有办法变现可能要去跳楼,不但变现很重要而且价差要很合理。作为市场来说资讯够透明,而且流动性都够,这是我们市场的核心价值。简单来说,从资本市场运作的核心来看,我们今天谈法治,我们谈保护,不能只谈到最后,不管怎么说,还是有投资人受损害,我们怎么寻求来保护他们。这就所谓的投资人的保护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这是另外的议题,待会还有时间去谈。现在我要强调的是,从整个资本市场的运作来看,从投资人保护或者说相关的法治来看,是每个面向或者每个范围都需要关注到的。 

[马红漫] 我们说保护,法律上叫做救济,就是帮助,或者倾向性的支持某一方,所谓弱势群体。既然叫做保护,大家天然地认为消费者、投资者处于弱势的群体,否则就不需要保护了。问题就来了,这种救济性的原则是无限度的,还是确定几条原则,中介机构做到了、上市公司做到了,相应的保护就OK了,还是永远视为弱势群体,导致了过度保护。接下来有请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演讲。

[陶爱莲] 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来自上海消保委,这个组织是直接由消费者权益法授权,是具有法定职能的社会组织。消法赋予消保委八项职能,上海地方条例调整的时候赋予了十项职能、五项制度,除了消保委可以开展社会监督,对消费者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以外,每天面临的是大量直接在消费过程中碰到争议的一些问题的消费者。所以,我们面临大量都是消费过程当中碰到的情况,每天受理投诉是12万。我非常深切的感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保护金融消费的环境。所以,上海在加快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必须要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两年整个金融市场发展的非常快,所以金融的产品、金融的服务越来越丰富。上海消保委受理大量的投诉当中发现这两年有关金融消费的投资也是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保险理财当中的诱导销售、信用卡的纠纷始终是金融消费中的投诉热点。这两年支付宝、余额宝、手机钱包等新的消费模式,也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的热点。

2014年上半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上海消保委联合专业机构对上海的金融消费市场做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对上海金融市场总体评价是比较高的。但是在调查当中也发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显得不足。从调查情况来看,上海大概有61%的消费者认为,上海金融消费的环境非常好,而且对金融消费的预期也是好的。其中青年白领当中在上海自贸区建设过程当中、金融创新过程当中,很多人希望有所受益。从整个调查来看,上海已经基本形成较大规模的金融消费的群体,而且在未来大家对趋势也有很好的期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过程当中,青年白领有将近70%的人希望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让自己的金融消费收益有明显的增长。

从我们调查过程当中也发现,上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大的空间。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修改以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特别把金融消费纳入到消法的调整,这在老的消法里是没有的。基于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和虚拟性,在新消法当中特别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关的规定。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这两方面的权益尽管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情况并不是非常乐观。首先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块,从调查情况反映主要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个大量的金融机构会详细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甚至于心理健康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在收集过程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你要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收集的目的、使用方式

第二个方面,很多金融机构不当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大量采集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向消费者推荐高风险的产品,一些金融机构者也会把自己采集到的信息提供给另外的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另外就是知情权,新消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特别的明确,和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金融机构必须要作出明确的提示。

但是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理财为名诱导型购买保险。这两年我们收到大量的投诉,消费者到银行去存款,结果被业务员以理财为名买了一个保险,甚至有的业务员承诺说,你这个保险在五年之后就可以拿到投资收益,但最后投保人的子女80岁以后才可以拿到投资收益。另外就是扩大投资的收益,弱化投资的风险。消费者有权知道我这个金融产品或者说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金额、投资的方式、收益、风险的提示等等。但出于利益的目的,很多金融机构在推销过程当中故意把收益部分放的很大,把风险的部分弱化。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真正能够告诉消费者这些信息的不足50%。

第三个突出的问题,金融机构一般不去主动的向消费者解释一些金融的专业知识,或者说合同的内容。我们在调查过程当中,我们选了10个专用的金融术语,包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利润分配、分红产品等等,在1000个被访的消费者当中没有一个完全答对,不乏有的消费者说,我对金融知识是有比较了解,或者有些了解。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没有一个消费者完全答对。这表明金融消费者在获取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时候,更多要借助金融机构或者业务员的解释。

同样,在金融格式合同条款当中也发现,跟消费者有些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能尽到形式上的解释义务,而没有详尽的解释。基于这样的情况,上海正在大力推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从金融保护方面有一些建议,一是在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下建立法律法规。目前很多形式上有了,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可能相对比较弱,包括有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消法实施一年多的时间来看,真正受到惩罚的案例很少,而且消费者取证成本很高。很多的金融机构比如说跟消费者推荐一些产品过程当中,会让消费者下面抄一行字,比如说我已经了解相关的信息或者知晓相关风险。我们看到欧盟是采取一般公民普通的认知程度都可以理解,不是以声明的方式来说我是不是尽到告知义务,而是以效果评估的方式来进行考量。

二是要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刚才我们说十个金融知识,没有哪个消费者完全了解。也体现了一方面在快速发展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但另一方面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缺乏,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不强。这也需要我们通过国民教育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普及。

三是建立快捷高效的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渠道很多有诉讼、有仲裁,更为便捷高效的就是调解机制。我们希望能够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来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消费者的诉求。谢谢。

[马红漫] 我想有些复杂的东西很难做到立法先行,待会我们会讨论这些商业模式创新底线在哪里,是否能够被监管。下面有请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亚洲区合伙人Milton  W.M.Cheng。 

[Milton W.M.Cheng] 各位下午好,非常荣幸也非常高兴能够代表我们公司参加陆家嘴论坛,也许大家对对我们公司不是很了解,我们是最大的国际律师之一,在中国已经设立了办事处。我们有很多的投资者,还有很多国际的企业,增长的非常迅猛,我们和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资的律师事务所。上海自贸区、上海市政府还有上海相关当局给我们发放了许可证。

刚才的几位演讲嘉宾已经非常全面的描述了金融消费者方面的一些挑战,随着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银行服务产品层出不穷。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我想从我们的角度后退一步来讨论不同的问题。我们花了很长的时间都在讨论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为什么要保护他们?我可能作为律师来说,稍微换一个角度谈一谈什么叫做法治。我想解释一下我个人对于法治是怎么看的,用哪些最好的方法来解决市场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保护,我觉得最好是全面的整合式方式。

首先什么叫做法治?我作为一个律师,你问我什么是法治,我都会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但有核心的原则是一样的,只要人们谈到法治都会谈到这些原则,良好的治理、透明度、问责制,参与法律流程的人都必须有问责,他们也希望能够推进所有市场主体的明晰性、可预测性、确定性。如果我要做一笔交易,进入一项合约,特点都知道我的权力和义务边际在哪里。在大部分国家法治如何彰显,比如说是不是可以保护产权有很好的法律条款,还有一些规则和法律可以让各方的法律合同能够实施和履行,还有一些规则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能不能受到保护。对于普通法来说必须要有助于高效的、适当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理,其中一个指标就是让消费者或者公众用成本有效的方法获得司法救济。

如果你让我比较一下香港和日本,或者说中国和英国,或者德国和美国,当然有很多不同的方法。通过法律来治理和法治是不一样的,通过法律来治理,就是治理机构发现了一些需求,看到了一些需求,然后他制定法律,政府使用这些规则来实现他自己的目的。在普通法国家我们是采用法治,政府也会实施法律,如果法治是一种文化因素,要求大家尊重法律,不仅仅是政府说可以做,你就可以做,或者什么东西不做就去批评政府。

我个人非常尊重的是法律关系。我作为一个监管者,是不是同意也为我所做的事情负责,是不是保证可以一致的行政。为什么我要谈这个差别,特别是我们之前的一些嘉宾也谈到了,如今社会变化很快,特别是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法治的存在被强调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它可以带来稳定性,可以让所有市场主体更具有可预测性,可以提供一个更好的协议保护,可以在充满变化的社会中给我们提供一种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尊重法治可以营造一种尊重法律的文化,也就是说如果金融市场里面所有市场参与者有一种合规的文化,有一种尊重法律的文化,从长远来说,根本上解决了缺乏自信的问题。

下面我谈一下如何应用到金融市场。当我们看到法律如何影响到监管以及金融市场的时候一般是采用审慎监管方法,比如包括所有银行都有资本充足率,比如要包括中介机构有足够的能力来提供专业服务,保证上市公司刚刚上市的时候已经进行了很好的净值调查。还有就是行为监管比较缺失。

刚才我谈了法治如何有助于整体发展,以及对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特别是通过监管改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说在香港地区,市场政府还有参与者可以通过磋商,通过立法机构制定一系列共同执行的原则。金融机构有一个通用的规则,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都有代理职责,实现最佳的代理公司的利益,这就是一些指导原则。第二步要有规则。比如说非常详细的上市规则等等。第三步就是持续进行合规监管。第四步要实施执法。当然监管本身是不够的,还有很多人在执法监督下还会违法。除此之外是不是有一个金融救济的机制,比如说个人、消费者、投资者可以自己拿起法律武器帮助自己。 

在美国可以进行集中投诉。如果你要告一个公司,比如100个投资者买了一个产品遭殃了,只要其中一个人作为牵头人打赢了官司,其他100个人也可以拿到相关的赔偿。总体来看尽管不同的法律体制是不一样,美国、中国、新加坡还有香港地区,还是有一些根本性的共性,归根到底都是希望能够尊重法治的文化,但是每个国家和地区必须都要体现自己本身的文化、消费者行为、市场的做法,中国也不例外。对法律界来说,所有的人都有愿望也有责任来支持其他利益相关者,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监管者,还是中介机构,希望能够让整个金融系统改革顺利进行。我们的结果并不是说影响到中国的市场,而是对整个世界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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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u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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