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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根治债市乱象需要“金融混业监管”

2013年04月26日 23:38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杨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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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我国债券市场打黑风暴乍起。

毫无疑问,无论之于当下债券市场乱象泛滥成灾,还是之于债券市场规模巨大与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的正相关性,当下重拳出击债券市场,均极其必要、且势在必行。

可是,遗憾的是,此番债券市场打黑风暴,并非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所主导,而是由审计署摸底调查,公安部经侦局参与并主导的。那么,本应肩负监管职责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为何会在此番金融整顿中沦为配角?此前涉案早已明显的债市案件(如马喜德案),又为何会延拖至今,难道金融监管部门视若无睹吗?

发出上述疑问,并非仅强调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职,而是旨在说明当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扭曲,亦即当下金融监管模式与金融发展现状的不匹配。这种模式与现状的不匹配,我们可以通过对债市乱象进行解析得知,我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这直接表明债券市场监管与银监会和证监会均相涉,而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更是囊括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对这些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监管,全面涉及到证监会、银监会和保险会。此外,在具体的债券代持、养券等灰色交易中,丙类户的相关利益人,亦往往需要打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才能完成整个灰色操作。

当然,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扭曲,我们还可以从近日证监会和央行对“债市打黑”的回应中明确感知——4月19日,证监会在回应中表示“鉴于债券市场违规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证监会将与其他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在相应的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就相关信息与其他监管机构进一步沟通,共同关注问题的解决”,其在强调对债市乱象关注的同时,亦间接申明“债券市场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而央行在4月24日的回应中,尽管有全面统筹债市监管的意向,“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限期自查,并于5月10日前上报整改方案”,可事实上,金融监管不仅不属于央行主要职责,即使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亦应是银监会分内之事。

如此,我们不难得知,我国债券市场之所以乱象日盛、部分债市涉案之所以延拖至今,不仅因为相关监管部门监管缺失,亦不仅因为债券市场一二级市场之间利差保护的存在,更因为条块化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所形成的涉及债券市场的金融监管纠结格局。

其实,我国延续至今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始于1993年,在该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尽管“三会”2003年才正式成立)。其时启动分业监管模式的背景则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金融秩序混乱,商业银行几乎涉及所有金融业务,且银行资金大量进出证券市场,诸多信托公司更因违规操作濒临破产。

面对其时金融秩序混乱的格局,我国及时启动金融分业经营,并匹配地推行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应该说是相对必要的。但是,在此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相对健全、金融监管能力明显提高之后,面对全球金融创新的大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当下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经形成(如平安、中信、光大)、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已经大幅放开之下,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模式显然需要顺势而变,亟须改变为混业金融监管模式。

基于此,可以将我国当下债券市场乱象频发的根源,归之为“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结构性错配。这种结构性错配,不仅显见于我国金融市场,而且,很大程度上美国2008年爆发的次贷危机亦由此导致——正因为此,美国事后迅速对金融监管的多头模式进行修正,明确启动金融混业监管模式,2010年7月正式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提出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并强调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综合监管。

之于我国当下而言,对乱象日盛的债券市场,我们不仅需要应急“打黑”,更需要混业监管模式对其进行常态化监管,而不能因噎废食抑制债券市场的发展——更何况,在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大势所趋之下,我国更应该尽快推出金融混业监管模式。(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监管 债券市场 金融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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