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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债市核查地方接力 江苏发最严细则

2013年06月18日 04:0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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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小蓓

实习记者 张 炜 上海报道

债市核查风暴再次升级。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债券核查细则《申请发行企业债券自查工作要求》(下称《要求》),进一步增加债券检查的可操作性。

5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对企业债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揭开债券市场核查序幕。

但《通知》下发之初,记者采访发现,有多位从事债券业务的券商人士认为,若只按《通知》核查,操作性不强,因此需要更多细则补充。

此次本报记者独家获得的江苏省发改委下发的《要求》中,针对11项核查内容分别对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提出了极为细致的要求,其内容长达18页。

不过,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IPO与发债企业大省,浙江省发改委并未对债券核查下发任何细则通知。重庆省发改委亦是如此。

“据我所知,只有江苏下发通知,其他的省没听说。”一家中小券商的债券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针对实施细则,外界评价不一,有券商人士认为《要求》更为繁琐与严厉,有的则表示相对来说操作将更简单。

核查细则增加操作性

“只听说江苏出台具体细则了,现在大家都在忙着弄。”上述债券业人士表示。针对江苏省核查细则的出台,其也仅表示“照着做就是了”。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向省内市、县(市)发改委转发《通知》,并要求抓紧启动自查工作,根据“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原则,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递交自查报告;各司其职形成自查资料,通过“自查地点务求现场、自查方式务求周密、自查记录务必翔实”等切实保证自查情况真实合规。

针对国家发改委提出的11项具体核查内容,江苏省发改委分别就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列出了十分细化的核查要求。每项分为核查程序、核查资料、形成核查结论三部分。

《要求》显示,核查的重点集中在财务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两大方面。

其中,核查财务指标真实性的第一条,就要求检查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非法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重组计划。

针对该点,《要求》详列14项核查程序及10项在核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包括资产构成情况,资产注入的相关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报告,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

第二条为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要求》规定的核查程序多达8项,核查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多达10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主要客户明细清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协议,实地考察项目现场并取证,大额收款凭证、市场询价信息,租赁协议或合同,政府补贴批文,税金计提测算依据等。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也详列5项核查程序:审查已发行债券募投项目情况,检查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发债资金被挪用情况,要检查前期债券资金到账后的支付情况与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针对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要求》中详列的核查程序包括如有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要取得担保单位最近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了解其财务状况、担保能力;设立专项偿债资金的,检查偿债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其余《通知》中提到的数项核查项目,江苏省发改委下发的《要求》中均有明确提出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中应获取的资料等。

例如,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情况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企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是否完全以及是否有效执行;债务担保的核查程序包括获取企业质押物清单、检查企业互保、连环担保的资料等。

此外,《要求》指出,自查简况要包括具体核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方式、获取证据、开展过程等相关内容。自查报告应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并由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债券核查项目问题多

有了规则,相对来说比较好操作,“不过还是把握不清尺度。”上海一家券商的债券人士认为,尽管所查事项一一列出,但究竟要核查到何种程度、核查有多细依然没说清楚。

江苏与浙江历来是IPO大省,截至6月13日,IPO在会企业共有673家,江浙分占97家与85家,分别占比14.4%和12.6%。此次IPO财务专项检查作用下,浙江企业的撤会数量为36家。

而近几年,江浙企业债市场也在加速扩容。2011年,浙江企业债发行数量与规模均位居前列。去年10月,浙江企业融资规模就已突破千亿大关。

2012年上半年,江苏省的企业债发行规模就已跃居全国首位。江苏省发改委在2012年就表示,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在江苏省的省辖市层面实现了全覆盖。

江浙一带,发债项目与数量均在全国居重要地位。但面对此次债券市场核查,两省的态度却差异明显。浙江省并未出台任何细则,而江苏省则出台了颇为细致与严厉的自查要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江苏省如此严厉原因就在于国家发改委此次处罚力度之大。《通知》中指出,若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自查、核查不实,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责任若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将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

至今,债券核查尚不满一个月,已有项目完成自查。“那可能比较快,我们还没有结束。”一家中小券商债券人士告诉记者。

债券项目一直被业内人士看作存在诸多风险。之前就有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债券项目申报材料粗糙,发改委确实该好好查查了。

“一查都是有问题的,应该没有十分清白的项目吧。即使有,也是少数。”正在忙于自查的一位债券人士告诉记者。其更坦言,若发现问题,将会采取如实披露、整改规范、瞒着不说之类的处理方法,“瞒着不说主要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商讨决定的”。

最新消息还显示,企业债自查并不影响新项目的申报。

[责任编辑:yangm] 标签:核查 券商人士 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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