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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引热议 李振宁:私募监管有待细化

2012年07月20日 01:3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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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运行八年之后,酝酿已久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终于出炉,目前处于征集意见的过程中。“草案”中,有多项业界呼吁已久的内容让各方为之振奋,但同样,因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而引发广泛争论。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近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草案”尽管存在一些瑕疵,但是较现行法规还是进步显著,毕竟法律法规的出台经常会滞后于市场的发展。

私募纳入监管是最大进步

无论是私募证券基金还是私募股权基金,在游离于监管之外多年之后,终于有望被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李振宁表示,“这个改变对于私募未来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私募证券基金在过去严格来讲实际上是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游离在监管之外。”李振宁表示,“它实际上不在证监会监管范围之内,而是依据信托法组织起来的,并没有得到国务院监管机构的认可。”

这次“草案”给了私募基金合法的身份。“哪怕是不监管,说规模太小不监管,但至少还是要给一个地位,证明私募基金是合法的。至于监管到什么程度,可以再另行规定。所以,我认为这次基金法修法的基本目的还是达到了的。”

与此同时,李振宁还表达了对于公募基金监管在加强的同时出现一些松绑信号,对于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同样举足轻重。“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参与投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李振宁称,“作为一个靠投资为生的人,剥夺其投资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些许瑕疵

尽管“草案”出炉似乎解决了一些此前业界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问题,但在很多细节方面依旧存在着些许瑕疵。对此,李振宁表示,“草案”的确存在一些含糊的地方,但法律经常会落后于市场,未来还有改进的空间。

实际上,在李振宁看来,“草案”中存在瑕疵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私募的备案问题上。李振宁称,按照“草案”,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规模需要到证监会注册,而多少规模则只需要备案。同时,“草案”中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跟私募证券基金简单地划归到一起,这可能会潜藏一些问题。

李振宁解释称,私募股权基金由VC跟PE组成。按照“草案”,VC进场的时候可能只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到底要不要到证监会注册?如果到证监会备案后,就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非股份制公司就不能投,因为是在证监会备案的,而没有在工商局注册,如果投了,则违反了规定。

另外,李振宁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如何过渡的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说,原来的阳光私募可能存在一些不合法的情况,其信托机构由银监会监管,如今全部转移至证监会来监管,如何过渡是未来需要面临的问题。“一定要解决这种监管的含糊不清,否则之后还是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他表示。

但无论如何,“草案”出炉还是让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用李振宁的话说,法律法规的出台永远都是落后于市场发展的,我们需要用一个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个完善的过程。 插图/刘飞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大讨论,本栏欢迎各界踊跃建言,为方便读者参与,特设专题讨论邮箱:huangxiangdong@yi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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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gq] 标签:振宁 草案 监管 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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