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之于私募 福音还是紧箍咒
私募基金的监管难题又被重新提起。
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新《基金法》,还有两次审议之后将正式投票表决。而本次基金法的修订,最引人瞩目的是专门辟出一章、以十二条的内容将此前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募基金纳入了监管范畴。
此次将私募基金“收编”,显示出监管层对公私募基金产品一视同仁的监管态度。但这对私募基金来说,究竟是一个福音还是紧箍咒?
某种意义上来说可能是 “紧箍咒”,否则就不会有25家私募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上书”求自律了,他们认为此举可能造成多头管理混乱局面,应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开立法。在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再上升为法律。
这一番表述和争议,本质还是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适度监管的问题,要监管还是求自律,还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譬如现在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由发改委主导,一旦纳入基金法之后,就可能会归证监会管理,因为基金法指定的监管主体是证监会。而私募基金的监管涉及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方面,或许仅有一个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但监管部门越来越多也会让整个监管过程日益复杂。
但监管这把“双刃剑”还需要继续立威。早在1999年开始基金立法时,围绕私募基金的存废、监管争议,就已引发非常尖锐和激烈的争论。最终于2004年出台的基金法,显然对这一争议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从全球来讲,对私募基金加强监管的趋势不可逆转。譬如美国最近公布的《都德弗兰克法案》的子法案沃克尔法案中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新的改变,它的监管原则由原来的不监管到由美国证监会(SEC)进行监管,之前由于不监管带来的很多违规操作或风险加大的情况,都纳入了新的监管范畴之内。国内的私募基金行业虽然尚不成气候,但近几年发展异常迅猛,或许在其如脱缰野马般飞奔的时候对其稍加约束规范,有利于以后更好地发展。
除此对私募基金的“严”之外,新《基金法》还做了某些方面的“松”,譬如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及家属将可名正言顺地炒股、基金产品募集的审批制将有所改进等,可以说相当于拆掉了以前限制基金行业发展的篱笆,但却不是从此就可以“海阔天空”了,在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之间,监管层正在努力获得平衡。(侯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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