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监管权之争没有胜利者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工作艰难地迈出了一步——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前提是这些基金不投资未上市的股权。如此一来,PE和VC将不会被纳入基金法。
修法争论背后无外乎部委之间对监管权的角逐,以及行业人士对行政管制的担心。在这场博弈中没有胜利者,因为一次提高监管有效性和完善金融市场法制体系的机会再次与我们擦肩而过。
首先,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机构类型划分彼此的监管范围,市场可能难以摆脱监管重叠与监管缺失并存的痼疾。
基金法修订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一直希望推动出台一部“大基金法”,从功能和行为出发界定基金法调整的范围。她的话很简单,一般老百姓也能听得懂——只要是对外募集资金,交由专业的机构管理和投资,就应该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这种思路考虑了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在我国金融市场迅速发展、新的资产管理产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基金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客观上也需要统一的监管。监管部门如何分工合作是一个行政层面的问题,但在法律层面,市场监管应该重实质、轻形式,从金融产品的功能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实施标准统一的监管。
其次,一部调整范围扩大的基金法,并不意味着那些原本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资产管理形式就会受到更多的监管甚至是管制。
从基金法修订惨案中“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内容来看,私募基金的有限监管原则非常明确。由于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政府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也就有了明确的界限,这无疑有利于市场的进步。
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PE和VC要不要纳入,这件事情争论了十年。十年时间里,公募基金发展到3万亿规模的顶峰之后徘徊不前,近两年疯长的PE则被裹挟进IPO的堰塞湖不得抽身,至于VC行业,那仍然基本上是外资机构的地盘。然而,原本处在边缘地带“拾遗补漏”的信托业却迅速崛起,资产规模超越保险达到6万亿。
这一起一落的巨大差异,当然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复杂的市场条件,但如果归根溯源,不难在相关法律中找到原因。《信托法》于2001年10月正式实施,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要早两年。但这并不妨碍《信托法》成为一部超前的法律,它丝毫没有纠结于信托的投资范围,而是侧重于规定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
尽管舆论对信托业不乏诟病,但总的来说,当前的信托行业做了银行、基金和券商都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无法获得银行信贷,又挤不进股市IPO的企业能够通过信托获得融资,而信托的投资者也获得了稳定的回报。从整体上来看,信托业受到统一的监管,其系统性风险或许远远小于银行业——这很大程度上也是拜市场化所赐。
相关专题:基金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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