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VC/PE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昨日做客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时表示,私募股权投资(PE)及创业投资(VC)不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
王守仁说,首先,在中国现实情况中,所谓的PE基金,实际上并不是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它仍然属于创业投资的范围内。在美国股权投资基金是杠杆并购投资基金,比如黑石、凯雷、TPG等。
其次,在中国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PE基金都是投资一些高成长的中小创新企业,投资的方式是以股权形式,而这种股权的形式体现为工商部门注册的凭证,是非证券化的股权形态。股权范畴实际上就是股东权益,它在企业里体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股票有价证券形态,另一种是实物形态的股权。比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没有证券化,是一种实物形态,是一种相对数。
第三,美国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杠杆并购基金传到中国之后,它的含义已经变味。现在无论是专家领导的讲话,还是书籍报刊媒体,把私募股权说成是投资企业处于后期的项目,而把投资前期的项目称之为VC,这种说法是不科学的。首先,它歪曲了PE基金本来的面貌,因为PE是杠杆并购基金,不是以少数股权投资企业,而且股权的形态不是有权证券股票。其次,在中国,PE所投的是创业企业成长中的扩张期,严格来说仍然处于创业投资的范畴,仍然反映了创业投资的基本特征,不能说中小板创业板未上市之前,企业就已经成熟了。而在我国,无论是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企业,它们仍然处于持续的创业阶段,远没有到成熟阶段。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宗明义说得十分清楚,它主要是规范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专业基金,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产品。而中国的VC/PE,它们投资企业后所持有的股权凭证不是依法发行或交易的有价证券,因而它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范围。因此,在认识上必须要明确股权是所有权概念的另一种说法。比如持有100%的股权就是全资所有权,持有50%就是拥有50%的所有权,这种股权属于非证券化的,而且不标准,所以全国各地所设立的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的流通性、交易性都是非常差的,而且每次交易都要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而不是去中央登记公司,很明显这是两种形态。基于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一审以后就已经不再将PE列入监管范围。(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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