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草案获通过 私募基金地位合法化
本报讯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修订的基金法“千呼万唤始出来”。2008年3月,两会代表就提交了基金法修订议案。从2009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建基金法修改小组,起草组开始调研工作至今,历时近3年半时间,2011年,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今年的6月、10月和12月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
修订后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为加大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与公募基金的区别,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还在几方面作了修订。如: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同时又与公募基金加以区分,侧重建章立制,对基金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这样的规定充分考虑到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这将会有效地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私募界人士对自己地位合法化表示欢迎。展博投资的余爱斌认为,私募将有法可依,可以过滤掉不合规的私募,保障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对公司来说,上了轨道,影响不大。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基金法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的任职也作出限制。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后的有关任职规定,这就意味着证监会监管领导人员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证监会监管工作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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