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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劲嘉股份内幕交易案涉案基金责任人或追究重责

2011年09月06日 01:1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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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徐皓发自上海

劲嘉股份内幕交易案件立案侦查至今,当事人劲嘉股份投资经理顾某已被判刑,但相关参与内幕交易的基金公司的调查结果却仍未公布。有律师表示,呼吁证监会对该类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涉案基金公司应按法规追究责任。调查结果迟迟未披露

据《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在去年案件刑侦期间,各地证监局和公安机构曾对属地基金公司和券商人士多次提请协助调查。

不过,截至8月26日,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对顾某因泄露内幕信息致两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利1500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消息公布后,对于涉案基金公司的处理却迟迟未有结果。

昨日,涉案基金公司汇丰晋信仍表示,公司迄今为止从未收到有关方面的任何通知。公司对劲嘉股份的投资,纯属正常的投资行为,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而据相关媒体报道称,通过查阅检察院的相关文书,“汇丰晋信与建信基金短期买入的股票份额、非法获利金额都已悉数明了。”

由于劲嘉股份投资经理顾某透露消息,在2009年9月19日劲嘉股份发布《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前,汇丰晋信和建信基金提前买入了劲嘉股份的股权,随后短期卖出。其中,汇丰晋信买入251.07万股,获利571.37万元。建信基金买入355.51万股,获利914.58万元。两家基金公司合计获利1485.95万元。相关责任人或追究重责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涉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根据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基金经理涉嫌内幕交易罪,应获得相应的刑事处罚。

著名维权律师宋一欣之前则撰文称,“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并不把基金公司排除在外,也不能使基金管理人豁免其责,这次,劲嘉股份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两家基金公司并使其盈利,顾某被判刑是咎由自取,那么,那两家从顾某处得悉内幕信息并从中获利的基金公司呢?其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吗?其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吗?”

厉健律师同时表示,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无论其是否获利,都会对投资者及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侵害,呼吁证监会对该类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及基金持有人依法维权挽回损失。“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是投资者仍可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参考最高法院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依法起诉索赔。”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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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基金 公司 内幕 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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