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当庭翻供否认做老鼠仓 称失去了自首的机会
凤凰财经讯 6月12日,备受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经过了一波三折之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旭利当庭翻供,其并不承认直接通过下指令买卖股票,也否认逃匿说,称若果想跑早就跑到国外了。李旭利还表示,因为种种误会,失去了自首的机会。相对于李旭利今日在庭审上的表现,他的律师也在为其做无罪辩护。
否认逃匿
李旭利在庭审中表示:“我最早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
称失去了自首的机会
李旭利在进行最后的被告陈辞时表示,最开始知道被调查时,自己与家人都在国外,但是自己并没有逃避,而是回国配合调查。当时如果知道已经转为经侦,就不会离开上海。当时上海证监局说我手机打不通,所以未能直接找到我去配合调查,但是其实我们有留我爱人的号码进行联系,种种误会,我失去了自首的机会。
无罪辩护
庭审中,李旭利律师多次提到刑事诉讼法46条与53条。其强调,只有口供,无法认定有罪,证据必须充分,每一个重要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并且必须对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李旭利律师表示,4月6日,李旭利和李志军是否通话并指示买入工行建行,是最重要的核心信息。第一,通话时间现在有两个版本,4月6日与4月7日,而交银买入的时间是4月9日。如果时间不确定,不排除是4月9日以后买的,那就不够成犯罪。第二,是买两三百万还是全仓买入,差别也很大。现在当时的通话,并无见证者。第三,并不能排除李志军为了增加营业部交易量,有天然购买股票的动力,不能排除李志军自主买卖股票的可能。在被告李旭利是否存在给李志军口令,进行股票买卖上,除了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所以,不构成充分证据。
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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