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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新婚姻法:婚姻不再就房论事

2011年08月17日 13:04
来源:凤凰网财经 作者:崔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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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虽全文仅19条,但却引起广泛热议和争论,尤以“婚前买房婚后房产权归谁”为甚,超越“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新婚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女生危机感增强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

“买房不坑爹,改坑丈母娘”?!

“女生净身出户,男生扫清出轨障碍”?!

……

一系列的质疑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断发酵,根据各大门户网站微博显示,持支持意见者多为男生以及男生家长,而持反对意见者则多为女生及女生家长,不少准备结婚的女孩表示有了强烈的危机感。

崔鹏律师认为,女生的危机感大可不必,新婚解释更加务实更重情,婚姻不再就房论“事”。新婚解释将更加淡化婚姻的物质化。当男女双方再次面对嫁房还是嫁人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说,新婚解释发挥了法的指引、预测等规范作用,让婚姻回归本真这一正道。

丈母娘不再因无房不嫁女棒打鸳鸯散,女生婚恋观将更加健康而不“宁愿坐在宝马车里哭”,大学生“海藻”嫁给男友小贝而不必躺在“父辈”怀中……如此这般,这般如此,男生“娶妻难”、大龄“女体剩”等一系列问题势必有效缓解。

新婚解释一脉相承,未出其右毋须惊错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问题持反对意见者认为,该规定极大地损害了女方权益,将使她们丧失共享房产的保障。

崔鹏律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并非石破天惊,而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和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真实意图判断提供了客观依据,对司法裁判中财产解析统一了裁量尺度,给予了婚姻双方,尤其是其父母权益以均衡保护,且亦暗合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如《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均于法有据,且将先前“例外”规定以更加明确的方式体现出来。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为对子女之赠与自然无疑,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则是以该行为作出了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

新婚解释追求男女平等,并非单坑丈母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房产问题的措辞力求男女平等。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约定,并非约定仅男生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对男方的赠与,对女生父母而言亦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重保障婚姻双方父母的权益。如“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虽然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但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对作为出资人的一方父母,对倾注全部积蓄的婚房,也毋须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亦不会侵害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且不会导致男女方家庭资产失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忽视对女方的保护。在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的同时,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考虑了婚后参与还贷一方的利益——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同时,法律并未否认双方的合意。

当房产日益成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女生期待一个更明确的“保障”亦属人之常情。在同我的同事小王讨论时,她认为仅仅依靠《婚姻法》“照顾女方权益”的笼统规定确实不给力——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诠释众多女生对新解释不满的原因所在。

《管子•七臣七主》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止争”。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可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者“定分”;当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不断的改变我们生活和思维方式,增强财产权利意识和婚姻契约意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具有或然性的所有权问题厘定清晰,亦应可“止争”。

丈母娘要求女婿有房有车,以让自己的女儿生活幸福无可厚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充分体谅了中国人式的含蓄,其实,女生家长如不苛求男生独支高房价,使房子不再绑架婚姻,一个更加务实的婚姻,一个更加平衡的夫妻权义,未尝不能使女儿更加幸福。

(崔鹏:80后,青年法律学者,专注公司/房产法律领域。曾被评为“中国315榜样力量——令人感动的九大消费维权人物”,中国打破交房潜规则第一人,著有《防范购房陷阱全攻略—我如何半价购房》一书,被出版社列为重点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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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标签:婚姻法 一方 父母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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