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上调执行日期 | 最低工资调整方案 |
广东 | 2010年5月1日起 | 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个档次,其中广州市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为19.8%,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第五类标准为660元/月。 |
吉林 | 2010年5月1日起 |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比原标准提高170元,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30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9%。其中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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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2010年5月1日起 |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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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2010年5月1日起 | 宁夏将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从目前的560元、530元、490元,提高到710元、660元和605元,涨幅达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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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2010年5月1日起 |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920元、760元、600元,比原标准平均增长21.2%。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
浙江 | 2010年4月1日起 | 4月1日起,将浙江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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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0年4月1日起 |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上调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
天津 | 2010年4月1日起 | 从2010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调整为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8.8元。 |
山西 | 2010年4月1日起 | 从4月1日开始,山西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850元,二类地区780元,三类地区710元,四类地区640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 |
福建 | 2010年3月1日起 | 2010年福建最低工资标准由2007年的5个档调整为4个档,分别为900元、800元、700元、600元。同时,福建调整了各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6元/小时、8.5元/小时、7.5元/小时、6.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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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2010年2月1日起 | 从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调整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调整到670元。江苏一、二、三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 制表:凤凰网理财 数据截止日期:2010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