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康建议成立全国唯一的“破产法院”
昨天上午,全国政协经济组委员讨论“两高”工作报告时认为,经济类案件的审判应尽快解决独立性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则现身说法,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全国唯一的“破产法院”,以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
刘明康在小组讨论时,提出我国的司法实践应注重独立性、稳定性和透明性三个原则。其中独立性主要是指司法不应当受到行政部门的干扰,特别是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
“我想问一下,我们的人民法院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吗?”刘明康向在场旁听的司法系统人士询问,得到的回答是法院的经济庭可以承担这个职能,但是没有专门的破产法院。
“是各省的法院都有这个功能吗?”刘明康接着问,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接下来,刘明康举了他在美国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我曾经去美国打过一个官司,因为我们的银行有一笔贷款需要收回,涉及美国地方的企业。在美国,企业破产案件都是由设立在纽约州的联邦破产法院审理的。当时,主审这个案件的最高法官是一个盲人。”刘明康说,“但是这位法官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非常强。”
“官司的被告方有州政府的代表,他们对我们中国的银行是抱有很大的成见的,为什么你们中国的银行能来我们美国要钱呢?当时,这种形势对我们不利。但是这个时候,美国司法制度不受干扰的特点就体现出来了,这个法官根据客观事实,最后是判决我们胜诉,而且是终审判决。”刘明康说。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刘明康的观点表示赞同。他补充说,在国外,还有巡回法院的制度,哪里有案子就去哪里,这样成本很低,也避免了对司法的干扰。
“企业破产等经济领域的案件审理,特别是跨行政区的案件,急需建立一套垂直的系统,让它与地方的关联最小化。虽然中央要精简机构,但是这个垂直机构的功能还是应当增加的。”贾康说。
另一些委员则补充了地方保护主义给跨区域案件审理带来的问题。如有的案件明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个地方,但是案件审理却在另一个地方,最后的罚没款也收归案件审理地的财政,没有真正补偿受损失的地方。
相关专题:2012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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