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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进行时:不照面的博弈

2012年03月14日 05:3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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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关乎切身利益,律师们对这部法律的修改关注度空前。

8月30日下午,当全国人大官方网站草案公布后,远在美国访学的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张培鸿按捺不住激动。

几小时后他一连在网上敲了18条意见,第一条开篇言明“考虑到时隔14年才修改,又考虑到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不会再修改。所以,请原谅我看到草案全文之后的失望”。

此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面大,修改条文也较多,主要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察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其他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在公布前长达两年的制定过程中一直未有大的喧嚣,仅在小范围内讨论并修订,沉寂在草案面世后打破,截至9月1日23时,已收到33304条意见反馈。

与这一法律关系最紧密的刑辩律师群体积极反馈。除了张培鸿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也开始发声。

然而在公开的舆论平台上,与律师和公民质疑声洪亮不对等的是,代表立法博弈另一方的公权力机关,却保持沉默。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评论说“这一鲜明的对立,将使得对刑诉法修订草案的批评与质疑声被放大。看似围绕刑诉法修订的相关各方博弈日趋激烈,实则博弈各方互不照面,缺乏互动。”

不过法律的修订的进步也显然,诸如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属可不出庭指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封存、死刑复核更加慎重等等。

两年多:从幕后到台前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修订首次从幕后走向台前是在8月24日上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介绍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透露,人大法工委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起草。

“人大法工委一直在对该法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经反复研究,多次听取、征求各方意见”,郎口中的各方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

虽然与刑事诉讼法密切相关的利益群体就是刑事辩护律师,但是被邀请参与讨论的律师并不多,地方律师更是无缘接触这一草案制订过程。

“早期是与各相关部门一对一征求意见,各个部门之间的意见也不互通”,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他是为数不多的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较为熟悉的律师代表之一。

两年后, 2011年初草案修订才在小范围向部分律师公开。彼时司法部两度邀请部分律师,对司法部司长、处长们提出的汇总意见进行“把关”,发表观点和反馈意见,韩嘉毅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先后作为律师代表参加。

“当时拿到的司法部的草稿感觉还非常不理想,无论是思想上理念上都还非常不成熟,但是这两次会开过后汇总了意见后发现很多理念性上发生变化,感觉一些意见被接受了”,韩回忆说。

韩嘉毅再度接触到这一草案是2011年5、6月份,当时人大法工委邀请公检法以及司法部、律师等代表对草案进行讨论。参与的律师包括田文昌、迟夙生等,范围并不大。此时韩嘉毅遗憾地发现,在拿到手里的稿子中,此前修改得还算理想的部分“又变没了”。

此次会议结束后不久,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两度收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征询意见稿,要求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不过由于相关部门的保密规定,此时接触到这份草案的律师群体仅限于委员会主任一级。

“这一次有些被删除的条款又出现了”,即便是两次征询意见稿也有不少差异,“如第一次征询意见稿中看起来还不错的一些条款,到了第二次书面意见稿中又被取消了,又改得‘不理想了’。”

而这些“不理想”的部分,直接引出当下律师们对草案的诸多争议。

“与婚姻法等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是直接涉及公权力的法律,牵涉的部门利益较多,基本上采纳的是不损害其他部门利益的意见”,韩嘉毅说。另一面是,对律师群体的声音考虑较少。

刑诉法“大修”进行时: 不照面的博弈

博弈和平衡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在1979年制定,1996年经一次修正。而更大规模的大修在14年后方才来到,最近公布的草案即为成果。

多名律师感到遗憾的是,为时一个月广泛征询社会意见时间,与此前公权力方反复讨论酝酿的2年相比太短,“这么多条款,公众认识学习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月太短。其他法律修正案公开几个月后还几易其稿”。

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背后,涉及到以公检法和律师等各方利益格局调整,前者代表公权力,后者多象征私权利。

目前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利益相对一致,而与律师界的观点则分歧明显。

韩嘉毅称,“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可以直接会见当事人,实践中履行情况并不好。包括司法部的会议和几次书面意见稿中我都提出这个规定不能变,不能倒退。但现在看起来立法方并未完全接受,因为限定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恐怖犯罪、国家安全犯罪不包含其中”。

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主任程福如说,此次修法把律师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的时间上限定为48小时内安排,而原本按照《律师法》规定,审查三证都应该当即办理,不用拖到48小时后。显然,现在这个规定为限制辩护权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斯伟江说,刑事诉讼法是涉及公权力的重要法律,在博弈中律师最无博弈能力。

虽然1996年修订时增加了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但同时也增加了38条对律师进行限制的条款“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此刑法306条还有相应的量刑规定,一旦违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规定长期困扰律师,“干扰司法活动的犯罪主体不限于辩护人,还应包括侦查人员及公诉人员。为何单单对律师行为进行限制呢?这一条款会导致抓律师无度”。而此番修订并未有实质松动。

当然,律师们也看到,公检法内部并非铁板一块。斯伟江就指出,立法权力部门也是相互博弈,只不过在政法委组织下,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各家适度让步,寻求平衡。

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韩嘉毅正在拟制对公布草案的意见,“写好后发给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委员们,由大家提意见,汇总后统一提交给人大法工委”。

与此同时,公检法部门却依然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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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zg] 标签:大修 刑诉法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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