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版“国五条”细则深化多项调控
早报讯 重庆市昨晚公布“国五条”细则,明确对个人出售房屋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重庆市政府昨晚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出台七条意见,其中第五条就公众关心的房屋转让所得税作出如下表述: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但对无法根据历史信息核实原值的房产交易如何征税,通知未做说明。
对在重庆市已经实施的房产税政策,通知中没有做出更新的表述,仍然维持现有的规定:对在主城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房、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征收房产税。
整体而言,重庆的“国五条”细则“调控”多于“限管”,当地政府将继续坚持目前已经在实施的各项举措。
在房价控制目标上,通知明确:保持房价基本稳定。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于4月底向社会公布。
在保障房建设上,通知明确2013年建成15.58万套、新开工23.39万套保障性住房。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在主城二环内的21个人口集聚区中科学规划公租房项目,与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务。协同推进公租房开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会管理机构到位率;实行封闭管理,公租房不能转租和上市交易,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回购。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通知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出现上涨过快、上涨幅度超过房价控制目标时,可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在住房用地方面,通知明确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合理安排出让时序和选择出让区域,引导和调节楼面地价不超过当期房价的三分之一。
在市场监管上面,通知要求,对报价过高、涨幅过快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相关专题:地方版“国五条”细则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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