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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央企低头认错并非“反垄断”胜利

2011年12月08日 03:53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朱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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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近一个多月的电信联通垄断案有了最新的进展:近日,电信联通两家企业上书发改委,承认在互联互通以及价格上确实存在不合理行为,并同时承诺整改,提升网速降低宽带资费,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表示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事情至此,如不出意外,两家企业要求中止调查的申请被通过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意味着这场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案将告一段落。根据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和一些法学家的解释,本案中的“垄断”属于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企业作出相应的整改,承诺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的诉求,也即不再“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就不需要再追究了,垄断因而也就算是被“反”了。

真是在反垄断吗?

不过,人们还是要问,“垄断”真的被“反”了吗?

首先,如此定义“垄断”合适吗?“反垄断法”承认企业可以拥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能滥用这种地位,此次对电信联通垄断的认定主要也是基于诸如此类的法律条款。但在市场经济中,第三方事实上难以对某家企业的行为作出滥用还是不滥用的判断,对它作出相应的惩罚更是荒唐。假如某家企业为了讨好消费者而降低价格,那是使消费者受益,让消费者得到好处的行为当然不能叫“滥用”,相反,如它抬高价格,如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中,那么消费者就会选择其他企业,它就受到威胁。企业采取什么方式、什么策略占领市场,以什么价格出售商品或不出售商品,都是企业自己的事,消费者和政府事实上都无权干预企业的正常活动,对企业提出降价或涨价的要求是非分的。企业的权利和消费者的权利应该是对等的,既然消费者可以选择不买,或在某个价格才买,那么同样地,企业也可以选择不卖,或在某个价格卖。我们可以想象,如企业行为可以人为地被判为属于滥用或不滥用,那么这就必然意味着赋予第三方随意干预企业行为的权力,也即干预市场的权力,在市场经济中,这种权力才是危险的,也才构成真正的垄断。

在电信联通案子中,我们看到电信打着“扫黄打非”的旗号,清理“穿透流量”,这最终导致铁通1000万用户遭遇断网,这种行为显然是属于不正当或滥用,但是我们真正应该问的是“中国电信为什么敢于如此明目张胆”。显然,是因为它处在一个竞争极不充分的市场中,即便它胆大妄为,也不会对它构成太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当消费者的利益受损时,只好求助于政府去监管它,如是在竞争性的市场中,企业一开始就不敢那样做了,根本无需消费者事后去求助政府。和铁路等行业一样,电信被认为是一个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对该行业实施了准入限制,这种准入限制,构筑了壁垒,意味着该市场中原有的企业拥有了不受竞争威胁的特权,使它们事实上成为垄断企业。

企业市场份额大小或支配市场的程度都不可能成为企业敢于胡作非为的理由,企业敢于胡作非为,道理只有一个,那就是拥有特权后有恃无恐。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凭借市场份额或支配地位取得,企业的垄断地位,只能是来自于政府给予的特权。

真反垄断需消除市场准入门槛

在电信领域,消费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是事实。据报道,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家目前上网宽带月费与中国差不多,但带宽却能达几十兆,但就我本人使用联通宽带的经验而言,在过去几年中,资费没有下降,上网速度也没有提高。这次反垄断事件后,电信联通都承诺降价,这当然是好事。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今后可以不需要消除市场准入门槛,只要督促企业降价,提高服务质量就可以了呢?

的确,有人会说,政府对企业的督促和监督,已经起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和反垄断所要达到的效果不会有什么两样,因此他们认为开不开放市场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政府的监督是否能够落实。但是,果真如此吗?我们要指出,政府对企业的监督是不能代替市场的竞争的。其原因首先在于政府有自己的利益,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被动的,最多是一时的,而不可能是持久的;其次在电信联通案例中,政府其实是两家央企的上级部门,政府和这两家企业其实是穿同一条裤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显然会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在这个案子中,发改委之所以匪夷所思地对央企动手,不排除是部门利益之争的结果;再次,即便政府真的是把消费者利益放在最重要地位,它也不可能真正能做到,原因很简单,政府知道什么价格水平对消费者是最有利的吗?政府有消费者需求什么的信息吗?即便知道消费者的需求,它就能对企业发布命令,使企业能以合理的成本把产品生产出来吗?价格是市场最为明显的信号,但这个信号不可能向第三方提供“怎么做是消费者利益最大的”这个问题的确切答案。

消费者的利益来自企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如把企业保护起来,那么企业的这种创新动力就消失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就受损了。我们看到,在竞争越激烈的行业,消费者的利益就得到越好的保护,只要比较一下“手机制造”和“宽带运营”这两个不同市场,这种观点就可以得到验证,当然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但是,不可否认,认为政府的所谓“反垄断”措施能够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观点还是广为流行的,我们也注意到政府迎合了这种观点,并加强了这方面的举措,如今年2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以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两个反垄断文件,以及《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价格垄断工作的意见》,而且还成立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我们有理由认为,这些把“价格”作为靶子的政策的出台将增强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其结果是妨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最终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民间“阳谋”路径值得期许

回到这个案例,对比我们对“垄断”概念所作的解释,不难发现,电信联通即便真的按照本文开始所说的那些承诺整改了,也基本没有改变它们的垄断地位。在这个案子中,人们特别容易混淆的是“垄断”和“具有垄断地位之后产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因”不除,“果”怎么可能消失呢?而遗憾的是,人们往往会犯这样的错误:把不当行为看作垄断,或用它去判断垄断与否。“不当行为”确实是要受法律的约束,但就反垄断而言,要反的是垄断本身,不是垄断地位确立之后产生的不当行为。

在这个反垄断事件中,尽管垄断的坚冰未除,但央企低头认错,承诺降价,这是史无前例的,但该事件的意义还远不止于此。有媒体调查后认为,这次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是“民间从业者策划的阳谋”,如果真如此,那恰说明人们已经为打破垄断寻找到了一条新的可能途径,即利用不同部门的利益之争,民间有智慧也有力量推动垄断的逐步解除,这是一个正确的努力方向,它发出这么一个信号,也传递这么一份信心,也许这就是这次事件更大的意义所在。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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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企业 消费者 反垄断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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