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瓶装水标准按苏联标准制定 被指不如自来水(3)
缺乏统一的瓶装水国标
饮用水管理上的标准之乱,已引起了一些部门和专家的关注。
据悉,相关主管部门曾希望通过一个国标囊括市面上能买到的各类主流水种。早于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已在业内下发,希望替代瓶装水国标,并将山泉水、矿物质水等产品纳入“包装水”的定义中一起进行监管。不过,该国标在征求意见后,目前尚无下文。
北京保护健康协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主任赵飞虹说,国际食品法典对瓶装水只有两个标准:矿泉水和其他瓶装水。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刘文君也表示,瓶装水的国标“应该统一”。
中国矿泉水联合委员会副会长王绣燕认为,我国目前缺乏一个高效的审核、更新、修改的机制。她建议,有关部门应成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标准审核委员会,由固定的专家参与,提高修改审批和更新各种饮用水标准上的效率。
【检测之疏】
重金属等指标半年检测一次
瓶装水出厂前,大多只检测感官、微生物等指标,对于重金属、有机物等更多的指标,往往半年才检测一次。
只检测少数标准
即便这些企业标准都符合国家规定,出厂的产品能否真正合格,也存有疑问。
以可口可乐云南公司的上述企业标准为例,该企标规定了22项水质指标,但在产品出厂前,并非22项指标全都一一检测。例如企标中严格限制的砷、铅、溴酸盐等重金属指标,只是作为“型式检测”,半年检测一次,或是在更改配方、更换设备等情况出现后才必须进行检测。
在记者获得的多份企标中,关于检测,大多是类似的情况。不少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只需检测感官标准、微生物指标等少数几项。
广东一家饮料生产企业的品控室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大多数饮料企业的生产都是以“不吃坏肚子”为标准,因此对于微生物指标的把控最为严格,而其他诸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方面的检测,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检测能力,只能定期向质监部门送检。
赵飞虹说,国家对于作为瓶装水企业的实验室要求很简单,一般只需要配备做检测生物的显微镜,浊度仪等等就可以。只有一些大企业才可能配备比较高级的仪器。
瓶装水质量堪忧
中国地质科学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向新京报记者介绍,目前市场上诸如矿物质水,天然水都存在一定质量隐忧。他认为,矿物质水是人为添加矿化剂,能不能添加,添多少,缺少研究。
张书芳,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研究所所长。他对市场上瓶装饮用水溴酸盐(潜在致癌物)含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矿泉水的合格率仅50%,矿物质水合格率为66.7%,山泉水为71.4%。
目前中国市场上包装水整体质量如何?新京报记者就标准、检测等相关问题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等部门和机构发出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这些单位尚无回应。
拿着手中的瓶装水,黄越有些迟疑,自己每天喝的瓶装水,能保证是安全健康的吗?他希望有一天,自己不用再研究国标、化学元素等专业问题。
瓶装水标准不是“商业秘密”
□沈彬(法律工作者)
瓶装水里含有相关物质的限值,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业的专业生产技术,不应作为“秘密”加以保护。
所谓“农夫山泉的标准不如自来水标准”的新闻,拨弄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其背后是中国当下瓶装水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乱象丛生。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占据北京主要市场份额的十多种瓶装水品牌,有三分之一是执行企业标准;记者向雀巢、统一、可口可乐、康师傅等多家知名企业提出公开企标的要求时,多被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那么企业的产品标准,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后者通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登记,经过公示程序,由国家确认权利人权利的独占性;而商业秘密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法律承认的权利,在于权利人必须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手段。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一旦所谓“企业秘密”被公众广泛知悉,或者本身就是公众依法有权广泛知悉的,那就不成为“企业秘密”。
而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瓶装水的企业标准应该向质监部门的标准化处备案。此外,《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就是企业主动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既已披露就丧失了秘密性,不成为“商业秘密”。
而且,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明确规定: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卫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可见水标准本来就是应该向公众披露的信息。而且,如果企业标准涉及商业秘密时,按前述《办法》,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绝对不是像现在这样拒绝向公众透露。
企业向质监部门公示了标准,向卫生部门公示了标准,但就是不向消费者公示,却说这是“商业秘密”。瓶装水里含有相关物质的限值,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业的专业生产技术,不应作为“秘密”加以保护。
按《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卫生部门应主动公示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但遗憾的是,“标准门”争论至今,鲜有卫生部门依法主动公示企业标准。从目前能找到的可口可乐云南公司的矿物质水企业标准Q/KKK 0003 S-2009来看,真是让消费者大开眼界。该企业的矿物质水,是以纯净水为原料,人工加入硫酸镁,氯化钾制成;相对瓶装水国标,该企标缺少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指标……这或许才是真正的“商业秘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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