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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再松绑:不必受限股市债市

2012年10月23日 03:0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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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再度密集下发文件,险资投资范围扩大到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等领域

规模超过四万亿的保险资金投资池塘将再度激起一汪汪活水。

昨天,保监会网站密集公布四个文件。这是继7月份连续颁布4项险资运用政策之后,再度出台关于险资投资的新政。最新出台的文件包括《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下称《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根据《通知》,险资获准投资的领域将扩大到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这一轮改革的整体思路是,改革体制、扩大市场、增加品种、改变监管。”接近保监会的权威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短期内有望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长期内将推动保险业形成新的经营模式。”

加入到资产证券化浪潮

自4月底正式提出保险投资改革以来,由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推动的一系列新政密集落地。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项俊波表示,将推出《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7月份,上述四项新政密集出台,进一步放宽了险资投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昨天公布的四个文件被视为保险投资新政启动以来第二批落地的政策。其中的亮点包括进一步拓宽险资的投资标的,包括“走出去”的投资领域。

对于“有关金融产品”的定义,《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将大大增加。一家寿险公司投资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除了协议存款,之前保险资金主要是买股和买债。前些年股市好的时候收益还不错,近年来股市走熊,收益率大幅跳水,许多公司亏损严重。”

“说到底是投资渠道太窄的原因。”上述人士称,“经过这两年的教训,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要是不摆脱对股市的依赖,不拓宽投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就是死路一条。”

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8月,保险业资产总额超过6.6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超过两万亿元,投资超过四万亿元。

上述权威人士称,在新政策之下,国内所有主流金融机构的类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基本都可以去投资,实现了对保险、银行、信托和证券的全覆盖,将大大提升保险资金运用空间。

该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当年保监会主导建立了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核心的投资体系,原因是当时银行、信托和券商均不太成熟。如今,银行、信托在资产管理领域趋于成熟,证券公司亦日益规范,险资应当与这些机构合作,共同分享更高收益,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创新。

“这些年大家都看到了,银行、信托由于挂钩实体经济,坚持做资产证券化,所以发展得最好。相形之下,保险、证券和基金公司主要挂钩股票,实际上被股票化了。”上述权威人士说,“我们必须加入到资产证券化浪潮中来。”

在风险控制上,保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净资产、信用评级均作出了规定,对相关金融产品本身亦有一定要求,做到了有选择性的开放。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指出,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对此,上述权威人士说,“此举有利于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通过规范交易对手,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进步。”

境外投资放宽

在投资地域范围上,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25个主要发达国家(地区)和20个新兴市场,标的扩大至货币市场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与不动产。

“国外市场大多还没有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趁着现在这个时机走出去,可以用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资产。”上述权威人士说,本着“走出去”战略思路,通过全球配置,可以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减少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规定,上述货币市场类产品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权益类产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

此外,险资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投资比例上,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累计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新规要求,进行境外投资的保险机构,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并且必须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规定,应当及时调整境外投资策略,不得继续投资或者增持无担保债券、权益类工具、不动产或者相关金融产品。

实际上,不仅是境外投资,在包括投资无担保债、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等领域,12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成为险资运用的普遍门槛,较原先的150%显著降低。

前述权威人士分析称,这有利于减少保险业筹资压力,使其得以通过增加投资收益提高偿付能力。

保险资管转型

在前期出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保监会此次专项推出《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引领保险资管转型,使其积极参与资产管理竞争。

多年来,保险资金的委托机构,仅限于少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使保险资管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安于现状,并且日益阻碍了数万亿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提升。通过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险资委托投资人将扩大到券商和基金,彻底打破了保险资管垄断局面。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保险资管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的资金。

在业务模式上,一方面,作为受托人,保险资管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另一方面,保险资管还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上述新规指出,保险资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改革完善体制和机制。

“按照最新监管思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个信托机构,需要拓宽资产管理范围,不断创新资产管理产品,推动受托资金多元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中国已经进入财富管理时代,保险机构必须积极参与资产管理服务竞争,抢占未来金融市场制高点。

[责任编辑:liuhw] 标签:投资 资产管理 资金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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