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制度的建议
一、背景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自2009年8月正式启动以来,截至2011年9月底,共有26个省份启动了新一轮基药采购工作。各地在基本药物招标采购过程中,基本上执行了国办发[2010] 56号文件《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双信封”制,全国各地执行过程中陆续出现的是基本药物最低价者中标。
目前实施的“双信封”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①各省在基本药物招标中呈现竞相降价的政绩比赛,导致基本药物部分品种价格越招越低,畸低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直接冲击药品质量安全底线,使人民的健康权益遭遇严重风险,也影响基本药物的正常生产供应。②“唯低价是取”的做法未能反映生产成本波动趋势,也未给企业留足合理利润空间,严重背离市场规律,如此下去,将严重威胁国内部分以基本药物生产为基础兼以创新发展为动力的优秀制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亦与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通过重大新药创制专项发展生物医药的战略形成对冲。③低价招标方式诱导的低于成本中标的行为涉嫌违反多部法律,使基本药物制度面临法律风险,并将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削弱我国医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产业。药品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安全,二是有效,三是可及。而目前“双信封”制的“唯低价是取”,忽略了药品的基本属性,将给药品的生产使用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而产生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民生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建议
(一)实行医药分开,从制度上解决以药养医的弊端;
(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即谁出资、谁购买、谁招标的原则,建议由医保部门直接参与药品招标;
(三)建立全国统一、科学、可量化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赋予合理的药品质量权重,筛选和淘汰药品质量偏低的投标企业;
(四)取消商务标评审中价格“最低者中标”的规定,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通过调查核算成本,采用中位价法制定基本药物的合理中标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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