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年:当抽象的人民遇到具体的个人利益
本文作者许小年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和金融学教授,原文载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猪肉价格上涨,城镇居民抱怨,乡下农民高兴。两边都是民,谁代表人民利益?房价下跌,没房的叫好,有房的打砸售楼处。两边都是民,谁代表人民利益?房价怎样走才算符合人民利益?
人民也不能用多数或少数定义。2010年中国城镇人口六亿七千万,农村人口正好也是六亿七千万,在猪肉价格上涨的利益两难中,谁代表人民?即使过几年城镇人口占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就要服从城里人的吗?房价的悖论也是这样,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在80%以上,如果有房的多数代表人民,打压房价的现行政策就是损害人民利益;如果无房的少数代表人民,有房的多数就应该心甘情愿地坐等自己的资产缩水吗?
矛盾看似无解,实际反映的却是观念的落后。在具体的张三、李四面前,抽象的“人民”一词失去了意义;在具体的个人利益面前,不存在铁板一块的人民利益。
具体的利益一定是多元的,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眼下的尴尬是,人们尚未找到一致认可的利益调节方式,仍然习惯性地求助于传统的公道和公平概念,试图用道德说教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由于公道和公平并无一致认可的定义,打破僵局就不得不依靠声势,若唾沫和音量不足以压倒对方,便继之以拳脚,暴力成为唯一可行的裁决方式。
依赖暴力的利益调节机制有两类: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即明君清官“替天行道”,强制推行均贫富的政策。贫富如何均,穷人、富人说了都不算,要由皇上一锤定音。“替天行道”的实质因此是少数对多数的暴政,尽管多数人偶尔也可从暴政中获益。自下而上就是“打土豪,分田地”,一群人先论证或号称自己是多数,籍此占据道德的制高点,然后正气凛然地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这是多数对少数的暴政。
这两类利益调节机制的共同点是不平等的权利。“替天行道”意味着官和民的权利不平等,唯官员拥有执行天意的权利,特权不需要理由,官位本身就是理由。“打土豪分田地”则以贫和富权利的不平等为前提,无论勤奋或懒惰,穷人有权占有富人的财产,特权也不需要原因,贫穷本身就是原因。
不平等权利必须也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护,而暴力的正当性则来自抽象、笼统的理念,皇上称天命所在,百姓说天理难容。至于“天命”为何,“天理”为何,谁也说不清楚。近世虽开始承认利益,但仍用抽象、笼统的“国家”和“人民”代替具体的个人,以此建立毋庸置疑的先验权威,再通过“朕即国家”和“天子乃兆民之首”的逻辑转换,证明特权和暴力的正当性。
以不平等的权利追求平等,就像在歪斜的地基上盖建大楼,无论地面上的建筑如何平正,终究都要倒塌。
倾覆大厦的,正是明君清官的基本政策──抑强扶弱。传统社会中的强者其实是垄断了暴力手段的朝廷,民间或贫或富,都是弱者,抑强扶弱因而是最强者打击弱者中的相对强者,以防止弱中强的僭越,同时转移弱中弱的不满与怨恨。
真正的“扶弱”应该是将弱者变强,由弱者制约和限定暴力手段的使用。因为缺乏制衡机制,强权肆虐无度,最终超出弱者所能忍受的范围,民众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农民革命和皇权专制于是交替出现。多数人的暴力和少数人的暴力互为因果,同一逻辑周而复始,改朝换代多少次,公平永远遥不可及。
几千年的历史告诉我们:公平的目标只能通过公平的手段来实现,非正义的手段不会产生正义的结果。
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起点只能是平等的权利。无分贵贱,无论贫富,无所谓众寡,每一个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权利只可自愿让渡,而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剥夺,不管这名义有多么高尚和神圣。个人是权利和利益的终极载体,国家主权是国民权利的集合,民族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加总,国家和民族因此不可能超越和凌驾于个人之上。政府经个人授权,负责管理公共事务;议会代表由个人选举,根据个人意愿制定博弈规则──法律。
承认和尊重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社会就此陷入亿万个分散的“利益孤岛”,也不意味着个人利益冲突将导致社会的瘫痪和解体。个人之间既有利益冲突,也有利益一致。以自愿的市场交易为例,价格或高或低,必然会减少一方的利益,但成交总比不成交强。平等、理性的个人需要学会协商和妥协,在发生冲突时,依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分配利益,根据一致同意的程序协调利益。规则与程序的正式表达就是法律,公平体现在对法律的一致认同上,体现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是财富的平均拥有。
从明君清官与造反农民到规则与程序,社会就从传统的人治转变为现代的法治。当前的利益纷争之所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根子不在利益冲突本身,而是解决利益冲突的传统方式。缺乏正常的、法制化的利益协调机制,弱势群体习惯性地乞灵于政府的有形之手,而强权的干预总是加剧了权利的不平等,需要更为强势的政府予以纠正,如此形成恶性循环,不觉之中又滑入了历史的轮回。
房价上涨,业主打砸售楼处,这不是维权,而是违法行为,因为房价只涨不跌并不是业主的权利,而且法律也明确地禁止暴力。政府用限购、限贷打压房价,同样属于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一条现行法律给了政府这样的权力。
如何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分配,如何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利益的协调,是一个古老文明所面临的现代挑战。从抽象的人民到具体的个人,从抽象的天理到具体的人权,观念的转变是应对这些挑战的第一步,毫无疑问也是最困难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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