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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罪与非罪 这是个问题

2011年11月12日 01:27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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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良久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再次引发公众关注。近日,浙江高院将吴英案的民事案件部分——本色集团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一审被判死刑的吴英,似乎看到了一丝转机。

但是“发回重审案件的只是民事部分,而并非外界关注的刑事部分,与吴英的非法集资案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两个性质不同案件。”虽然,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对吴英的刑事案件“利好”:“可以佐证本色集团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但是,吴英非法集资案的罪与非罪,生与死仍是未知数。

吴英的生与死,罪与非罪,显然已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此案成为了中国民间借贷的风向标。吴英案折射出了当下中国民间金融的困境。自上世纪50年代中国禁止民间金融开始,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而从改革开放至今,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地带。

但吴英式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困境,更大程度却是因法律规定的空白与模糊,而在现行的垄断金融体制下所造成。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或是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民间借贷有较为明确与具体的规定。央行负责人亦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

一审判决中吴英被金华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要件有三点:一、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二、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向公众集资。

吴英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吴英没有采用欺骗手段,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吴英并未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其在借款时很少有债权人详细询问借款用途,因为债权人关心的是利息;吴英对借款用途的表述一般只是称做生意,而事实上除了一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以外,几乎全部用于经营;其次,吴英不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形,而是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最后,有证据证明吴英借款时都是单独与债权人沟通,没有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此外,应该说向吴英借款的其亲朋好友——本案的11个债权人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保护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而在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秩序,除了官方主导的金融机构外,还有各种不同的民间主体。今年以来,各地高利贷风波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实则复杂。吴英案已经成为悬在民间金融市场上方的利剑,对吴英如何论罪量刑,将直接成为量度民间信贷参照案例。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强调,当前特别要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及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企业之间互相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时间节点,吴英案民事部分发回重审,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意见》表现出了高层对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从宽的态度,而吴英案判决结果将成为高层对民间借贷政策的风向标。

兹事体大,吴英案的终审判决不但关乎个人的生死,更关乎民间金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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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借贷 民间 吴英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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